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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细虾与曾仲文、曾光林、曾惠琼、曾瑞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细虾,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狮岭管理区永红村。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衍兰,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仲文,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长寿东路七土水脚38号102房。
被上诉人曾光林,男,192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南海区小塘镇狮岭新圩村。
被上诉人曾惠琼,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桥东西16号2楼头房。
被上诉人曾瑞欢,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宝华正中约25号地下。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润欢,女,1954年2月7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太平西西二巷27号二楼。
被上诉人曾润欢,女,1954年2月7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太平西西二巷27号二楼。
上诉人吴细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重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由于被上诉人麦雁去世,本院依法通知麦雁的法定继承人曾光林、曾惠琼、曾瑞欢、曾润欢参加诉讼,将上述四法定继承人列为本案的被上诉人。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被告双方分别于2001年10月10日、同年10月13日、同年10月20日签订房屋建筑合同和包工包料细则各一份,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被告在南海区小塘镇狮岭新圩村建造房屋一间,工程款为17000元,后经双方协商,约定红砖由被告自行购买,工程款从17000元改为14200元。该房屋没有向城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成后亦没有经有关部门验收,被告至今尚未使用该房屋。现原告凭2001年10月10日和2001年10月20日的合同两份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200元。经查,原告没有取得施工资格证书。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为被告建造的房屋,双方只签订了三份建房合同和包工包料细则,并没有施工图纸和向城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房屋建成后亦未报请城建部门进行验收,被告至今尚未使用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原告仅以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建房款,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细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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