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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凤珍、麦敏萍与佛山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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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凤珍、麦敏萍与佛山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敏萍,女,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旅游度假区西樵吉水村13组9巷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凤珍,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旅游度假区南海中旅宿舍。






      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国根、陈铄鸿,均是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永平路2号星光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清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进广、关燕萍,均是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敏萍、姚凤珍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佛山青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6月8日,麦敏萍、姚凤珍(乙方)与南海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下称南海青旅,后变更为佛山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经营责任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全面负责南海青旅桂城营业部(下称桂城营业部)的经营运作和管理,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管理和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7日止,乙方负责经营项目为桂城营业部旅游项目,在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合同期内每月向南海青旅上交利润3500元,并须在每月前5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中“上交利润”的定义双方界定为麦敏萍、姚凤珍按合同约定因使用桂城营业部经营资格而支付的费用),此外,还应交纳保证金300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南海青旅在扣除欠缴费用、债务和损失赔偿后退回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桂城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有关经营证照,乙方应合法妥善使用保管桂城营业部的所有证照、印章及其他资料,桂城营业部的发票统一由甲方保管和开具,日常经营费用和向政府及其它管理部门缴交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合同项下规定和责任、无法经营或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付的保证金、租金、上交利润不予退回,还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30000元并赔偿损失。此外,合同还约定由双方共同选定,以甲方名义租用经营场所,相应租金、电话费、水费均由乙方承担,其中租金由甲方代乙方向出租人支付,乙方应于每月前5日将该月租金支付给甲方。旅行社的宣传广告由乙方统一策划安排,报纸宣传费用的10%及其他经甲方同意的宣传广告活动费用10%由乙方承担,等等。






      当日,双方又签订《经营责任书》,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经营责任书》约定:南海青旅聘用麦敏萍、姚凤珍为桂城营业部经理,任期从2002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7日。麦敏萍、姚凤珍在任职期间应制定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策略,保持公司正常运作和盈利,完成公司各年度的营业指标,在留存规定的利润外,剩余部分可自由支配,此外,还约定在经营范围内麦敏萍、姚凤珍自主经营桂城营业部,全面履行有关经营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营风险,并接受南海青旅管理和监督,如没有完成规定的指标或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南海青旅将撤销责任人的经理职位,等等。






      之后,双方以南海青旅名义向陈绍文租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丽雅苑9号铺用于经营桂城营业部,每月租金3000元。在经营过程,麦敏萍、姚凤珍在2003年5月开始没有向佛山青旅交纳利润。同年5月17日,麦敏萍、姚凤珍、佛山青旅三方与陈绍文签订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之后,双方再没有进行合作。






      2003年11月4日,麦敏萍、姚凤珍以佛山青旅将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桂城营业部发包给麦敏萍、姚凤珍经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经营责任合同》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经营责任合同》无效,判令佛山青旅返还保证金30000元、承包金33250元,并赔偿麦敏萍、姚凤珍因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租金28500元、律师费1100元、宣传费1000元。以上合计93850元,全部诉讼费由佛山青旅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经营合同争议,麦敏萍、姚凤珍主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在诉讼中并没有举证该合同违反了何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而双方的合同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该合同不能因此而确认无效,其请求意见依据不足,依法不能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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