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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与顺德市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6号。
负责人凌月宽,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岳粦、马小玲,均是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富容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晨、黄裕蘅,均是该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工行)为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全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6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顺德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岳粦,被上诉人全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冬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1日,全顺公司、顺德市桂洲镇农业发展总公司与顺德市容奇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容奇城信)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书,约定全顺公司向容奇城信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7年9月11日至1998年9月11日,借款月利率为9.24‰;顺德市桂洲镇农业发展总公司为全顺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土地一块作抵押,该抵押贷款合同经广东省顺德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经公证处证明该抵押贷款合同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合同签订后,容奇城信依约向全顺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全顺公司借款后没有依约还款,顺德工行以该经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容奇城信没有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1998年9月18日,容奇城信经中国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批准撤销,其债权债务由顺德工行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容奇城信没有金融借贷经营权,其与全顺公司、顺德市桂洲镇农业发展总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书,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对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全顺公司请求顺德工行赔偿损失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全顺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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