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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香甫非法行医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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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香甫非法行医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雨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香甫,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于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高桥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高桥村6组。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1年7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箭、张炬,系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0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香甫犯非法行医罪,于200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革强、代理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香甫及其辩护人何箭、张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香甫自1998年12月以后,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为他人进行接生、人工流产等手术,并被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但被告人戴香甫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置若罔闻。案发后,从被告人戴香甫处查获的手术记录本记载:自1999年3月5日至2001年4月4日间,被告人戴香甫非法接生378例,非法施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33例。经查证,被告人戴香甫先后为唐某某等7人进行了非法接生,为梁某某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共计获利5
    3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戴香甫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戴香甫对起诉指控其从事接生、引产、流产的行医事实供认属实,但辩称其行医几十年,有行医资格,从来没有人对其讲过不能从事接生、引产、流产、上环。





    辩护人何箭、张炬的辩护意见是:①被告人戴香甫从60年代起担任赤脚医生,现为乡村医生,并具有《妇幼保健员证》,其所在的高桥乡高桥村卫生室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戴香甫为该医疗室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被告人戴香甫有行医资格,系有证行医,不属非法行医;②被告人戴香甫依据其《妇幼保健员证》,可以从事接生、引产、流产、上环等工作;③1998年底,长沙市卫生局在未告知被告人戴香甫理由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戴香甫的《妇幼保健员证》“拿走”,至今既未退还证件,也未换证或将证件吊销,长沙市卫生局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视为被告人仍然具有《妇幼保健员证》;④被告人戴香甫在多年的行医过程中,从未发生医疗事故或致人死伤的严重后果;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香甫的犯罪事实中,除为梁某某进行人工流产外,均为接生,接生属助产技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合格证书的范围,因此,指控被告人戴香甫犯非法行医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判决宣告被告人戴香甫无罪。





    经审理查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卫生室于1971年开业(以下简称高桥村卫生室),属村办医疗单位,由高桥村无偿提供5间房屋作为业务用房。1995年2月,原郊区卫生局为其核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7年6月6日,雨花区卫生局重新为其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高桥村村委会主任彭秋发,主要负责人为戴香甫;诊疗科目为西医门诊、防疫、妇幼保健;有效期限自1997年6月6日至2001年6月6日止。该卫生室从业人员三名,分别为戴香甫、李建美(戴的三女儿)和陈雪华。从1985年4月起,该卫生室由戴香甫为主承包经营,高桥村除无偿提供业务用房外,还每年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而卫生室则免收村民的门诊费、注射费和免费进行卫生防疫工作。





    被告人戴香甫从高桥村卫生室开业以来一直从事妇幼保健工作,并先后三年参加过半脱产学习,担任赤脚医生,1985年改称乡村医生;1989年,国务院卫生部颁布《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戴香甫作为妇幼保健人员成为农村助产人员,从事接生、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等项工作。1990年10月,戴香甫参加了原长沙市郊区妇幼保健所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原长沙市郊区卫生局于1990年12月25日为其核发《妇幼保健员合格证》(长沙市村级妇幼保健员工作证),其工作职责为:1、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并填写检查及访视记录,重点抓好“五防”,即防滞产、防感染、防产伤、防出血、防窒息,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乡卫生院作检查;2、发现高危孕妇及时上报乡妇幼专干,共同监护;3、坚持新法接生并认真填写分娩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或转上级医疗单位处理;4、负责掌握本村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本、掌握本村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5、掌握本村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数据;6、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立即报告;7、开展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的宣传指导;8、定期参加乡妇幼卫生工作例会;9、接生药具齐全、清毒、卫生、保管好。1992年,被告人戴香甫参加湖南省统一组织的妇幼保健员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原长沙市郊区卫生局于1993年元月为其核发了《妇幼保健员合格证》,其工作职责同前。





    被告人戴香甫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以后,长期开展接生、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上环等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工作。1992年12月,国务院卫生部颁发《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禁止村级卫生室和未获《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开展上环、引产、流产、摘取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手术。被告人戴香甫未获《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施行,随后国务院卫生部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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