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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文与南海市风度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区永盛水管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伟文,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永新管理区塘房村新二队三街。
诉讼代理人李国昌,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新堤路32号之1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风度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良溪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广,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石考平,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区永盛水管配件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永新村镇南经济社出租厂房。
负责人冯伟文。
上诉人冯伟文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诉人冯伟文是佛山市石湾区永盛水管配件厂(以下简称永盛厂)投资人,与被上诉人南海市风度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度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3年7月17日,风度公司持由永盛厂业主冯伟文签收的2001年3月16日、7月16日、8月1日、8月11日的《风度球厂产品销售凭证(提货单)》签收的砂井盖、直身开边套筒等产品,共计价款31576.56元(不含退货的产品价款1279.20元)未付款提货单,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盛厂及业主冯伟文连带清偿上述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永盛厂、冯伟文确认风度公司起诉主张提供的提货单内容属实。但辩称,上述提货单所载明的货款,已于2001年8月10日支付了35712.66元,不仅结清,而且还有余款等待得货。付款的证据有被上诉人风度公司开予的2001年8月10日的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
风度公司辩称永盛厂、冯伟文提供的两张发票确为由其公司开予,但却是永盛厂支付本案以外的欠款。而其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开给永盛厂的两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应永盛厂的要求,为其厂补开在2001年7月18日的付款21146.40元和同年8月2日的付款14566.26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日开出还有另一张付款金额为10683.4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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