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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南海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关保潮劳动争议纠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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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南海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关保潮劳动争议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海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广一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汉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润珠,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保潮,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万寿街29号。






      委托代理人陈志坚,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志军,住南海区沙头迎安里38号,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广东省南海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保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保潮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关保潮自1979年7月入职食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2003年3月,食出公司无正当事由制订裁员和离岗退养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擅自将关保潮列入离岗对象。食出公司虽发有基本工资、补贴,为关保潮购买社会保险,但明显减少关保潮的收入,造成其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关保潮于2003年8月2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后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南劳裁字(2003)第280号裁决驳回关保潮的仲裁请求而提出起诉,请求判令食出公司恢复与关保潮正常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食出公司承担。






      食出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近年来由于外贸行业经营权放开,传统出口业务竞争激烈,出口业务大幅下降,食出公司费用开支增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使企业生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003年3月7日,经董、监事联席会议决定和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制定按岗、按需、按实的定员定岗用工方案,对关保潮实行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发给基本工资、固定补贴共863.10元,并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有调资时与在岗职工同等参加调资,并享受股权分红和共同承担风险。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关保潮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同时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仲裁诉讼时效,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经开庭审理认定相关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后认为:食出公司原是国企、集体股份企业,于2002年6月19日变更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期间收取关保潮的款项入股,关保潮为公司股东之一,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到法定退休日止。双方已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变更合同,都应与对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协商,食出公司不能因关保潮不接受自己的安排和决定,而让关保潮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更不能对关保潮施加不利影响。食出公司是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安排关保潮待岗,双方虽保持劳动关系,但并未协商一致,食出公司安排关保潮待岗的行为应予改正。食出公司虽每月发给关保潮基本工资、固定补贴及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明显减少关保潮收入,食出公司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并让关保潮承担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食出公司的行为违约,关保潮主张与食出公司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的要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食出公司称外贸行业竞争激烈,出口业务大幅下降,费用开支增大,并以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由,安排关保潮待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情形之一,亦不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效途径,企业应合理统筹安排,发挥职工积极能动性,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职工切身利益。食出公司于2003年3月17日通知关保潮待岗,关保潮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争议调解,至同年6月23日收取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该期间应视为申请仲裁中断时效,至2003年8月22日,关保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至2003年10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裁字(2003)第280号仲裁裁决书,关保潮向仲裁部门提出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并没有超过申请时效,食出公司要求驳回关保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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