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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利民意货运有限公司与三水市宏业胶合板有限公司、梁凤桃票据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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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利民意货运有限公司与三水市宏业胶合板有限公司、梁凤桃票据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利民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蚬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海,经理。





      诉讼代理人颜国牛,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水市宏业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边镇民营经济开发区黄苗岗。


      法定代表人梁松根,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志辉、曹阳,均为广东君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梁凤桃,女,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龙美村。系广州市番禺区沙湾福陇海发运输装卸队(以下简称海发队)业主。






      诉讼代理人麦锦河,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利民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意公司)、三水市宏业胶合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叁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2年10月27日,宏业公司与海发队对账,确认欠海发队2002年8至9月的运费(3项)共218510元。海发队业主梁凤桃将宏业公司付款的支票转由利民意公司收取。2002年11月22日,宏业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粤)深CG/02 14208087号面额为39727元的支票,按梁凤桃的要求转交给利民意公司(经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新安翻身分理处查实证明,该支票已于2002年12月17日付款,由分行清算中心处理,支票收款人:番禺市市桥镇盛昌五金店“以下简称五金店”,被背书人加盖五金店财务专用章和私章黎兆满)。另一张农村信用合作社东莞GG/02 00009404号面额71513元的支票(据东莞市横沥农村信用合作社证明,该支票款项已于2002年12月13日通过大城票据交换支付给五金店)同日转交给利民意公司。两张支票由利民意公司在支票的收款人处填写“五金店”,另在支票的被背书人处加盖五金店财务专用章和黎兆满私章。五金店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宏业(厂)公司的上述两支票的运费,经手人由张海签名。






      宏业公司向海发队出具落款为2003年1月25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粤)佛山EG/02 01317239号面额10万元、未写收款人的支票,该支票的被背书人处由利民意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张锡海签名。2003年1月28日,该支票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水市支行南边办事处兑付时,被该处以“余额不足”退票。尔后,该支票的存根联注明“换票”,张锡海签名确认。





      宏业公司向海发队出具落款2003年3月20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粤)佛EG/02 01317973号面额107270元支票给梁凤桃,支票的被背书人处由利民意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梁凤桃签名。该支票由五金店出具盖章收据确认收取,经手人张锡海梁、高建均签名。2003年3月20日,该支票在兑付时,中国建设银行三水市支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2003年4月11日,利民意公司向原审起诉,请求判令宏业公司支付欠款20727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003年5月7日,宏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利民意公司返还01317239号、01317937号的支票两张,并承担诉讼费用。2003年11月3日,原审法院追加梁凤桃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案中利民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海与第三人梁凤桃是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及张锡海代收梁凤桃运费之前,利民意公司将空头支票交还第三人,由其向宏业公司主张运费来分析,案中第三人通知宏业公司开出收款人为空白的支票交给利民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员的事实,应认定为利民意公司基于代第三人收款的原因,从宏业公司处取得该支票后,由第三人授权其行使权利,并且利民意公司取得该两张支票都是无偿的。利民意公司与第三人主张是以宏业公司的债务来抵顶第三人欠利民意公司的债务,但未能提供能证明利民意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不予采纳。依照《票据法》第十一条: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债权不得优于其前手的规定,虽然,梁凤桃并不是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但由于案中支票的收款人是利民意公司,而第三人的基础关系是利民意公司的前手,因此,第三人与宏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即宏业公司是否欠第三人运费,就成了利民意公司能否向宏业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的基础。按2002年10月27日利民意公司经营的运输队与宏业公司的对账,宏业公司确认欠海发队的2002年8至9月份的运输费218510元。之后,张锡海已代利民意公司取得东莞市横沥裕材料经营部出具的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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