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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福安市档案学会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4956号
原告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51栋1号。
委托代理人覃伟桥,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阎保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江,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档案学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中兴西路16号福安市档案馆内。
法定代表人林成智,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恩,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福安市档案学会副会长,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中兴西路16号。
原告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简称沙锦资讯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中科院信息中心)、福安市档案学会(简称档案学会)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锦资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伟桥,被告网络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被告档案学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锦资讯公司诉称:原告注册有三级域名fa.com.cn,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于2002年底推出.CN二级域名注册体系,并在注册规则里给予原三级域名注册人于2003年3月中旬前优先升级的选择权,同时宣称有所保留,但具体保留名单不清楚。原告为防止他人注册fa.cn,淡化fa.(com.cn)在互联网上的使用,开始准备升级事宜。但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的代理商告知原告fa.cn已为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所保留,原告的申请被拒绝。对原告的质询,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答复如下:为国家利益,保留与政府部门域名相同的域名的升级,因fa.gov.cn为政府部门注册,故原告不能升级fa.com.cn到fa.cn。原告查知,fa.gov.cn的注册人为被告档案学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学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又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告档案学会注册的域名应以org.cn结尾,而不是gov.cn。因此,原告认为fa.gov.cn域名注册违反注册规则,属不当注册,应予撤销并视为自始无效,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公布的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中对.gov.cn域名的保留对其不应适用,而对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的保留数字为590个,显然不包括福安市这样的县级市。故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应给予原告行使将fa.com.cn升级到fa.cn的初步优先权。又因原告注册fa.com.cn早于其他三级域名(fa.org.cn、fa.net.cn)的注册,因此原告拥有将fa.com.cn升级到fa.cn的最终优先权。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撤销或判决注销被告档案学会对域名fa.gov.cn的不当注册,同时判决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给予原告将fa.com.cn升级到fa.cn的优先权利,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交通费及律师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沙锦资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原告向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的代理商hichina公司提交的索取fa.com.cn升级到fa.cn的密码的传真件,证明原告曾提出过升级申请;
原告收到hichina公司不能提供密码的电子邮件的打印件,证明被告中科院信息中心预留了fa.com.cn,造成原告无法升级;
原告域名fa.com.cn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原告1999年1月即注册了fa.com.cn,对其拥有合法权利;
被告档案学会域名fa.gov.cn注册信息的打印件,证明其权利状态,其作为学会无资格注册政府域名;
国家民政部行政规划司政府站点信息打印件,证明福安市为福建省辖下地级市宁德市下属的县级市,此亦为公知常识;
国家统计局政府站点信息打印件,证明截至1999年底全国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此亦为公知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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