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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庄诉辛集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权行政纠纷案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辛行初字第016号
原告李进庄,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辛集市商场街50号。
委托代理人牛春见,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西苑小区。
被告辛集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增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之栋,辛集市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郝士振,辛集市房产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刘虎,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辛集市商场街52号。
委托代理人韩文才,男,汉族,辛集镇政府干部。
原告李进庄认为被告辛集市房产管理局2002年12月3日为第三人刘虎颁发的辛房权证市区字第013002235号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其合法的房产所有权,于200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进庄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春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之栋、郝士振,第三人刘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文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其颁证行为严重违法。1998年4月,原告购买了辛集市房产局所属的商场街50号部分房产,后被告又将50号房产的东半部分卖给了贾荣,贾荣又倒卖给了第三人,被告便直接向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2002年1月7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该证,之后被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原告又向法院起诉,2002年5月22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重新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之后被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原告认为,被告几次对自己的错误行政行为不予纠正,是典型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2、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侵犯了原告76.24平方米的房产,被告的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向本院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有:1、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法民二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2、辛集市人民法院(1999)辛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3、辛集市人民法院(2002)辛行初字第013号行政判决书;4、购房人为贾荣的国有住房销售收入专用票据;5、刘虎1998年12月17日的民事诉状。原告以1—3项证据证明原告的诉权及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以4—5项证据证明第三人房屋的转让过程及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陈述了如下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2、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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