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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立全、齐亮亮盗窃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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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立全、齐亮亮盗窃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东刑二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立全,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广饶县大营乡辛庄村农民,捕前暂住东营区辛店镇西营村。2003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秦德镇,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亮亮,又名齐飞,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垦利县高盖镇后苟村。2003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华,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汉刚、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及辩护人秦德镇、黄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立全提出13项指控,对被告人齐亮亮提出7项指控。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二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理由,结合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的情况,本院分项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认罪部分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3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伙同楚振雷(批捕在逃)等人窜至胜利油田销售公司,剪断窗户防盗网钻入办公室,盗窃"DELL"计算机4台,价值人民币11590元。





      2、2003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伙同楚振雷等人窜至胜大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基地站,卸下防盗网,打碎窗玻璃进入室内,盗窃联想"开天4600"计算机7台,价值人民币43740元。





      3、2003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等人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地质科学研究院,剪断防盗网,钻窗进入室内,盗窃计算机主机5台,价值人民币15630元。





      4、200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伙同他人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割开窗户防护栏,钻窗进入室内,盗窃联想"开天4600"计算机2台、主机1台,联想“天瑞3030”计算机3台,价值人民币41880元。





      5、2003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伙同他人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大院,剪断9号楼建设项目经济技术咨询评估公司后窗防护网,钻窗进入室内,盗窃联想“开天4600”计算机3台,联想“奔月2000”计算机1台,价值人民币21800元。





      6、2003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伙同他人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教培处,剪开教工之家财务室窗户防盗网,钻窗进入室内,盗窃“实达”计算机主机1台、“佳能”打印机1台、网络交换机1台,价值人民币3150元。





      7、2003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伙同他人窜至胜利采油厂基本建设管理站,割开103室窗户防护栏,钻窗入室,盗窃联想“天禧8622”计算机1台,价值人民币4830元。





      8、2003年7月20日,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管理部运行室,剪断防盗网钻窗进入室内,盗窃联想“奔月2000”计算机2台、显示器1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





      9、2003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伙同他人窜至东辛采油厂调度楼,割开107室窗户防盗网,钻窗进入室内,盗窃“DELL-GX260”计算机1台、海信“金色回归3000”计算机1台,价值人民币1294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9份,证实上述案发后,被盗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损失情况进行登记并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盗单位证人董秋生、冉波、毛明海、杨素珍、张文正、孙景、吴法刚、于文波、王凤波、巩发亮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单位办公室的计算机等物品被盗的时间、被盗现场的概况、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特征及价格等。





      3、收购赃物人员杨守俭、任荫凤、任永杰、王银刚、寇琴、李连杰、马洪福、宋立岩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从李立全、"范老二"等人手中购买上述物品的情况。





      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份,证实了上述部分被盗现场的概况及从现场提取的手印等物证情况。





      5、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滨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份,证实对胜大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基地站、胜利石油管理局9号楼建设项目经济技术咨询评估公司、地质科学研究院、生产管理部运行室、东辛采油厂调度楼被盗现场提取的5枚手印与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的十指指纹样本相比对鉴定,确定其中4枚为李立全所留,其中1枚为齐亮亮所留。





      6、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证实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经市场行情调查和参考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上述被盗物品进行了价值鉴定,与指控价值一致。





      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上述部分被盗物品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盗单位。





      8、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参与上述犯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所辩解,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亦未提出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亦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物证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上述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部分认罪和不认罪部分





      (一)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全、齐亮亮伙同他人窜至东胜精工石油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撬开公司办公室后窗进入办公室,盗窃联想“开天4800”计算机主机5台、联想“奔月2000”计算机主机1台、“DELL”17寸液晶显示器2台、“SUNULtra60”工作站主机1台、应用软件及资料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318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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