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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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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3年2月17日
    『生效时间』1993年7月1日
    『标  题』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卫生部
     
     
        (1993年2月17日)根据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将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废止。
     
        
      为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血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下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提高对发展输血事业和加强血站及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要充分认识血站是国家专营的非盈利性的医疗卫生单位,其管理内涵、质控特性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有所不同;要对血站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握方向,切实
    把血站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搞好血站管理干部的管理培训,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标准》是全国各级血站的基本标准,也是管理血站的长期目标。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血液是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凡质量问题一律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不能降低标准。2、我国血站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各
    级血站的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差别大,跨度大,功能和任务亦不完全相同。在这样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下,采用同一尺度进行血站管理与评审难度较大,因而,既要统一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建筑、设备、人员配备等硬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3、由于血
    站的特殊性、评审考核的对象不同,决定其标准中有大量的目标值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还有一些不可控指标,要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评价,避免可能出现的片面性。
      三、突出重点,认真自查,保证质量
      各级血站要自查、自评,要认真整顿供血队伍,严格筛选,采用统一《供血证》;要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质量管理贯穿于血站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之惯性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综合评审
      血站以采供血为中心开展活动,血液质量问题至关重要,而质量管理却是我国血站管理的薄弱环节。实施《标准》,要围绕血液质量这个中心,建立评审制度,采取平时检查监督与周期性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考核与评审;要健全评审组织,建立一支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工作
    认真、专业全面的评审队伍。
      为了贯彻实施《标准》,使其具体化,数量化,便于操作,便于考核,我部委托中国输血协会制订了《血站评审评分标准》、《血站评审申请书》等,并统一了评审程序和考核检查方法,作为贯彻《标准》的参考性文件和评审工作的依据,供各地参考。
      实施《标准》与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内容广泛,且赋予连续性的工作。由于各地血站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各有不同优势,迫切需要互相沟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避免固步自封,尤其是代表地区先进水平的,或代表全国领先水平的血站,
    更应交叉评审。卫生部负责组织评审各省级血液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它各级血站的评审工作。
      五、《标准》在供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查中增加了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在高危人群中增加爱滋病病毒检测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的诊断试剂必须使用有卫生部正式批准文号的试剂或进口试剂。检测收费标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
      六、本《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随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
      根据《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任务:
      (一)配合献血办公室,统一管理本辖区血源。
      (二)做好采血、供血工作,为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和应急用血,保证血液质量,保障供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健康。
      (三)积极推广成分血输血。
      (四)指导下级血站(库)的业务技术工作,提供血液管理和采供血以及质量监控等相关服务。
      (五)培养输血技术人才,开展输血科研、教学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输血学术和科技交流。
      (七)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建筑的功能和卫生学要求
      (一)血站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并应有供血者休息场所;
      (二)工作场所的结构布局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人、物流向合理、适宜的要求;
      (三)采血、成分血制备和供应须有专用工作室,其建筑面积和结构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卫生学要求;
      (四)实验动物房须分区建筑。动物房应设立检疫室、饲养室、实验室等,并符合不同品种的动物分隔饲养的需要;
      实验动物房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人员配备
      血站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一)血站职工人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血量(立升)             职工数(人)
      2000~10000             <100
      10000~20000            <160
      20000~40000            <280
      40000以上                <350
      (二)具有国家认定资格(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三)领导班子要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工作协调、效率较高。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技术岗位须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编人员承担;
      (五)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质量教育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六)各级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资格:
      血液中心
      1、中心主任: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经过管理专业培训;熟悉血站业务,具有较丰富的血站管理经验,胜任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2、中心业务副主任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卫生技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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