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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秩珠与李柳珍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秩珠,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东街组。
委托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华平,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江西省南康市蓉江镇新菜市场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柳珍,女,193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东街组。
委托代理人杨琨,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浩松,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大市直街连枝巷3号。
上诉人梁秩珠因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梁秩珠在李柳珍现住房屋东侧建设住宅。后因双方房屋顶部接触,造成各自房屋受损。经有关部门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而产生纠纷。梁秩珠于2002年9月3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委托顺德市保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鉴定分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梁秩珠房屋的修建,自身出现不均匀沉陷,影响李柳珍房屋的基础,造成李柳珍房屋基础东侧出现一定程度的沉降,形成双方房屋互相接触。
原审判决认为:梁秩珠的房屋与李柳珍的房屋顶部接触,造成两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造成两房屋受损的原因,是因为梁秩珠的房屋修建自身出现不均匀沉陷,影响李柳珍使用房屋的基础,并造成该房屋基础东侧出现一定程度的沉降,责任在于梁秩珠。梁秩珠请求判令李柳珍排除妨碍,修复受损墙体,费用由李柳珍负担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梁秩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房屋鉴定费4040元,合共4170元,由梁秩珠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梁秩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梁秩珠与李柳珍的房屋隔巷相邻,两栋房屋本不接触。因李柳珍的房屋不断向梁秩珠房屋倾斜,形成了李柳珍房屋三楼天台拦河和飘板直接侵入了梁秩珠的房屋,造成了梁秩珠房屋的损害现状,这种损害现状仍在不断加剧,且在威胁双方家人的居住安全。梁秩珠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以消除对诉争双方的安全隐患,但原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梁秩珠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致使现诉争双方不仅没有消除矛盾,反而加剧了双方的冲突,这是原审判决错误结果带来的直接影响。二、李柳珍的房屋是没有经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和报建的违章建筑。在本案一审时,法院对此事实已经查明。李柳珍的房屋没有报建和规划手续,也没有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验收,更没有办理任何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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