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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首创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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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首创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18825号





      原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钧,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淘,男,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脑部系统管理员,住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被告首创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三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祖伟,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公司)诉被告首创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网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雄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钧、陆淘,被告首创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祖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时公司诉称,2001年8月6日,我公司与首创网络公司订立了《首创网络服务合同》和《服务订单》,根据约定,首创网络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城市间DDN点对点专线接入网络服务,我公司向首创网络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合同期限一年。上述网络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决定续展该合同,2002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新的《服务订单》,由首创网络公司继续为我公司提供城市间DDN点对点专线接入网络服务,为期一年,服务费145
    200元。我公司于2002年10月29日向首创网络公司支付了网络服务接入费人民币145 200元。但首创网络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中止了网络服务,致使我公司经营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不得不利用中国电信的普通长话业务进行数据传输,加大了我公司的运营成本。此外,我公司又向新的服务商申请开通城市间DDN点对点专线接入网络服务。首创网络公司擅自中止服务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终止我公司与首创网络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首创网络公司向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人民币102
    850元;2、首创网络公司赔偿我公司重新申请开通网络服务的申请费人民币5615元;3、首创网络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我公司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
    860.17元(即自2003年1月29日至3月10日长途电话费与网络服务费之间的差额);4、首创网络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6 500元;





      博时公司就起诉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1年8月6日博时公司与首创网络公司签订的《首创网络服务合同》、《附件》、《服务订单》及《客户信息单》,证明博时公司与首创网络公司之间先前存在并履行过该网络服务合同。





      2、2002年10月10日博时公司与首创网络公司签订的《服务订单》、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汇款凭证(No.0018594)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信息服务专用发票(2001)C2(0012813)》,证明博时公司与首创网络公司之间续展了网络服务合同,并于当年10月支付给首创网络公司服务费用145
    000元。





      3、2003年2月14日博时公司向首创网络公司发出的要求确认是否能够恢复专线服务的函件和2003年2月20日博时公司发给首创网络公司工作人员陆涛的试图达成终止协议的电子邮件,证明首创网络公司停止了其提供给博时公司的网络服务,停止时间为2003年1月27日。





      4、广东省电信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博时公司名下83195017、83195020、83195019三部电话帐单,证明博时公司自首创网络公司停止服务后因利用中国电信的普通长话业务进行数据传输而支付给电信公司合计44
    953.17元。





      5、2003年7月24日博时公司与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网络)签订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代收代付电路租费协议》,2003年3月5日签订的《线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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