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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快、史啸、史立、王艳芳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学快,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付寨村小关洼生产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沙水出租屋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啸,男,汉族,2002年8月29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付寨村小关洼生产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沙水出租屋7号。
法定代理人史学快,系史啸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立,男,汉族,1993年7月28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付寨村小关洼生产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沙水出租屋7号。
法定代理人史学快,系史啸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芳(又名王燕芳),女,汉族,1934年4月23日出生,住所: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付寨村小关洼生产队,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沙水出租屋7号。
委托代理人史学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松岗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德,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华,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学快、史啸、史立、王艳芳因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以下简称松岗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29日10时,孕妇李艳萍(史学快之妻,28岁,河南省人)因宫内妊娠41周要求终止妊娠入住松岗医院妇产科,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宫高40cm,L0A,胎心好头未入盆,骨盆正常。住院后行相关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凝血四项,肝功三项,尿常规未见异常。行B超检查提示:胎盆功能III期,胎头双顶径9.4cm,羊水4.1cm。松岗医院考虑孕妇宫内妊娠时间,B超提示胎盆功能,而且胎儿较大(估计胎儿重4000克),胎头未入盆的情况,建议行剖宫产术,但孕妇拒绝手术要求先滴宫缩剂,由其丈夫签字要求试产。孕妇于同日12时进产房,阴检正常,医院予静滴催产素催产。19时15分,宫口全开,S,宫缩好,胎心音140次/分,上台接产;19时30分,S ,胎心音突然减慢且不规则,约70一80次/分,医院立刻加大氧流量,指导产妇摒气用力,做好阴道助产准备及新生儿抢救准备同时呼叫儿科,向产妇丈夫交待病情并告知新生儿窒息的可能。19时45分,阴道分娩一活男婴(取名史啸),体重4500克,即时Apgar评分2分,予以新法复苏、气管插管后,给氧等抢救措施,5分钟后评4分,10分钟后评5分,予肌注钠洛酮0.2mg、静推SB10ml、地塞米松2mg、10%GSI100ml+青霉素钠40万单位静滴,婴儿自主呼吸逐渐恢复,心率120次/分,肌张力逐渐恢复。20分钟后评8分,30分钟后婴儿能啼哭,但单音,不连续,此后拨管一直在抢救台保暖,1小时后新生儿有轻微抽搐,松岗医院与患者家属商量建议转上级医院,家属同意后,即打电话请原南海市人民医院儿科会诊,22时30分新生儿转原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胎儿娩出后20分钟,胎盘完整娩出,产后10分钟(约20时15分钟),阴道流血多,量约1000ml,血呈暗红色,未见明显血凝块,血压60/40mmHg,心率110次/分,呼吸24次/分。松岗医院即行软产道检查,按摩子官,嘱静推缩宫素20单位,原液体中加入缩宫素20单犯静滴,子宫收缩可,会阴、阴道、宫颈均未见裂伤,卵圆钳钳夹纱块擦拭官腔,清出少许胎膜组织,子宫收缩硬,但仍间歇有活动性暗红色血液流出,未见明显血凝块,疑DIC,不能排除羊水栓塞,即给予地塞米松,非那根,氨茶碱静推并双管补液,并立即呼叫二线值班医生。同时与产妇家属交代新生儿复苏情况及产妇病情。20时30分,主治医师到场检查,指示予止血药、胶体液、晶体液、加强宫缩等对症及抗休克处理。抽血查凝血四项,交叉配血,准备输同型血400ml,继续观察,同时告知家属病情。21时,患者贫血貌,神智尚清,查血压60/40mmHg,心率110次/分,双肺未闻干湿性罗音,腹软,子官收缩硬,仍间歇有阴道流血。继续加快补液速度和对症处理。此时,化验血四项有问题,疑DIC,即电话清上级医院原南海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专家会诊和支缓药品,同时再次向家属交代病情。21时15分,凝血四项报告异常,初步诊断D1C。22时25分,南海医院妇产科医生到产房检查,考虑为产后大出血、DIC,指示告知家属病危,即送手术室拟行腹式全子宫切除术,并将手术的必要性、意外情况及随时死亡的可能性告知家属,家属表示愿意接受手术并签手术同意书。22时50分,产妇送进手术室,23时,产妇出现烦躁不安,神志不清,即行双侧大隐静脉切开保证输液滤道通畅。23时20分,产妇首次出现心跳、呼吸停止,血压测不到,医院立即进行抢救,23时26分心脏恢复搏动,产妇分别于23时45分、8月30日0时50分心脏再度停止跳动,经抢救均复跳。1时50分,手术开始,2时10分切除子宫,2时40分手术结束。术中心博曾停止2次,经抢救复跳。3时08分,心脏第6次停跳,处理后3时17分复跳。至此共输血2000ml,输液为1250ml左右。3时30分将产妇送回妇产科病房。4时41分第7次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羊水检塞;2、DIC。直接原因为DIC导致全身各器官出血、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体尸体解剖,结论:李艳萍符合羊水栓塞症,继发DIC、失血性休克死亡,松岗医院支付了李艳萍尸体解剖检验鉴定费5000元。李艳萍在松岗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共8177.42元,尚未结算。李艳萍尸体于2003年4月29日火化,其家属因此而支付了火化、停尸费用19766元。诉讼中,原审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委托佛山市医学会对本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佛山市医学会于同年4月3日作出医鉴办字[2003]6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佛山市医学会认为:1、本例尸检为羊水栓塞症,说明该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羊水栓塞继发D1C、多脏器功能衰竭。而羊水栓塞是孕妇发生的最严重、凶险、难以预测的并发症,其死亡率高达70-80%,当该患者出现产后出血、DIC时,医院己根据现有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抢救。2、本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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