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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龙江镇适意家具有限公司与方白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龙江镇适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凤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惠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振宇,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白龙,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马坳镇樟树村6组。
委托代理人姚庆海,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主田镇主田管理区姚屋。
上诉人顺德市龙江镇适意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意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5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方白龙于2002年8月进入适意公司工作,2003年1月19日方白龙操作平刨时被机械打伤右手,适意公司即送方白龙到龙江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已由适意公司支付,2003年4月15日适意公司的代表温金华与方白龙进行协商赔偿,双方签订协议书,由适意公司给付方白龙24000元,并支付完毕。2003年6月2日方白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检验为右拇指指间指关节离断,食指近侧关节功能丧失,环指末节部分缺失,评定为七级伤残,方白龙据此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11月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适意公司支付方白龙误工工资3530.91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970.96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31189.5元,共49691.37元,扣除已付24000元,应付25691.37元。
原审判决认为:方白龙实际已在适意公司工作,与适意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在适意公司内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适意公司为方白龙支付了医疗费也反映出承认方白龙为其员工。方白龙工作及受伤时均未年满16周岁,适意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童工,发生伤残,应承担赔偿责任。适意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方白龙所办理了的厂牌,其认为方白龙是骗取及私自入厂的意见,不予采纳。而即使方白龙未经同意入厂,方白龙在适意公司处工作了长达近半年时间,适意公司是一间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长时间内未进行检查发现并予以制止,管理上有问题,存在过错,依此也要承担责任。还有依据劳动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的是一种特殊的保护。双方原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在方白龙未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况下作出,对方白龙显失公平,劳动仲裁由适意公司再给付方白龙各项款项合理,予以采纳。起诉时方白龙已年满16周岁且前已参加劳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参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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