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王莲香与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第三人徐文杰户籍行政管理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青行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文杰,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青岛造船厂职工,住本市滋阳路25号30户。
委托代理人杨秀葆,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青岛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市崂山区山东头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香,女,1941年3月6日生,汉族,青岛百货一店退休职工,住本市广饶路134号。
委托代理人杨力阁,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青岛房地产发展物业公司法律顾问,住本市城武路53号。
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住所地:本市观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贤,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韶青,该局民警。
原审原告王莲香诉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云南路派出所、原审第三人徐文杰户籍行政管理一案,原审第三人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3)南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秀葆、被上诉人王莲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力阁、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确认事实如下:被上诉人王莲香系青岛市市南区滋阳路25号30户房屋现房产所有人。上诉人徐文杰一家由青岛市造船厂于1997年分得该房并于1999年经云南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入该房。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迁入上诉人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原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原审被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被上诉人对于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故原审被告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综上所述,原审被告将上诉人的户口迁入青岛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