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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敖等四人与沈红留等三人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嘉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敖,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嘉兴市秀城区用里街14号,现住海宁市硖石镇兴市街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澜,别名姜岚,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十分会望柯村20幢201室。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朗元根,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月明,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硖石镇凌家场2l号。
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红留,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盐县六里乡茶院村勤丰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凯东,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六里乡茶院村勤丰组。
法定代理人沈红留,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郑凯东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花珍,女,192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六里乡茶院村勤丰组。
上列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建章、朱顺雄、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姜利胜,男,194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十分会望柯村20幢201室。
上诉人胡金敖、姜澜因与被上诉人高月明、沈红留、郑凯东、郑花珍,原审被告姜利胜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00)海硖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金敖及其与姜澜的委托代理人郎元根,被上诉人高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亚明,被上诉人沈红留、郑凯东、郑花珍的委托代理人徐建章、朱顺雄,原审被告姜利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于2001年3月19日评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沈红留系郑建国之妻,郑凯东系郑建国之子,郑花珍系郑建国之母。1999年11月18日郑建国住宿海宁市硖石沪杭招待所203房间。同日,该招待所又安排一不明身份的人(后查实为王小平)与郑同室住宿,次日凌晨王趁郑熟睡之际,实施抢劫,用铁锤猛击郑头部致其死亡。后王在海口市以同样手段作案时被抓获。原审另查明,海宁市硖石沪杭招待所系由被告高月明、胡金敖、姜澜三人合伙成立,1998年1月21日三人签订了股份制经营协议书,规定了入股金额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三被告按约投入股份,被告姜利胜未投资。但招待所在工商注册时,登记高月明个人为经营者,高月明将登记情况告知胡金敖和姜澜。1999年12月16日,招待所与海宁饭店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高月明、胡金敖、姜澜作为招待所一方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名。招待所终止经营时三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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