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东营市东营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与被告东营市邮政局存单纠纷一案
    【 案例文书 】

      帮助
     



    东营市东营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与东营市邮政局存单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中经初字第12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晓村,该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邮政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常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杰,该局市中支局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荣,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简称劳保事业处)与被告东营市邮政局(简称邮政局)存单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保事业处委托代理人杨晓村、孙瑞玺,被告邮政局委托代理人孙杰、黄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劳保事业处诉称,1999年下半年,我处将收取的养老金以个人名义存入被告邮政局所属的邮政储蓄所,具体事务由被告邮政局的工作人员田卫东负责办理。自1999年6月至10月,田卫东上门服务为我处办理了存款及转帐业务,均顺利。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我处将收取的养老金共计1024701.96元交由田卫东,田卫东将款项以虚构(杨晓村的除外)的个人名义存到被告邮政局所属的储蓄所共存了28张存单。2000年3月16日,我处为了将上述存款转入本单位的养老金帐户,便将28张存单全部交给了田卫东,让其给我处办理转帐手续。后来得知,田卫东利用职务之便,将28张存单上的1024701.96元款项及利息取出后占为己有并下落不明。我处将款项存入了被告邮政局所属的邮政储蓄所,由储蓄所出具了存单,双方已形成了存取合同法律关系,但在我处将存单交给被告所属的储蓄所要求转帐时,被告储蓄所未履行转帐义务。田卫东是被告邮政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其职责范围是被告授权的,我处将28张存单交由田卫东,田卫东给原告工作人员杨晓村出具收到存单的行为,实际是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的行为,不是田卫东和杨晓村个人之间的行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邮政局1、偿还我处存款本金1024701.96元;2、偿付我处利息2897元;3、赔偿我处因此而受到的损失20000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被告邮政局辩称,原告劳保事业处与被告邮政局之间不存在存储关系,被告邮政局不清楚原告劳保事业处将其款项存在被告邮政局所属的储蓄所,原告劳保事业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邮政局下属的储蓄所为其存过款;田卫东代杨晓村取款纯属二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田卫东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劳保事业处将东营市邮政局列为被告并要求偿还本息及损失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驳回原告劳保事业处对被告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原告劳保事业处与被告邮政局间是否存在存储关系。


      二、田卫东的取款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原告劳保事业处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向本院提交证据:


      证据1、 (1)劳保事业处的事业法人登记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职责范围; (2)东营市东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杨晓村身份的证明,证实杨晓村是原告的职工。



      证据2、 (1)工商档案材料,证明被告邮政局的主体资格及职责范围; (2)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邮政局中支局支局长孙杰的笔录; (3)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邮政局的市中支局工作人员隋淑兰的笔录; (4)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证明田卫东的身份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及100余万元款项被提出。



      证据3、缴纳养老金收据及汇总表,证明1024701.96元来源于单位及个人纳的养老金及生育金。


      证据4、存单及明细表,证明原告收取的养老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入被告下属的储蓄所。


      证据5、田卫东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而填写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存根,证明存单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系田卫东伪造。



      证据6、杨晓村的身份证,证明证据5中的"杨小村"的身份证号码系编造,同时证明证据5的证明目的。



      证据7、存单与原告收取的养老金及生育金的对应表,证明(1)原告收取的养老金及生育金以个人的名义存入被告下属的邮政储蓄所;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