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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德利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脱逃罪,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关成扬、陈柱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议群职务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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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德利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脱逃罪,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关成扬、陈柱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议群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31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德利(又名郑利),男,1950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诸诚县,汉族,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广州市竹丝岗二马路39号大院二楼,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1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脱逃,同月27日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柯柏松、马克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成扬,男,1942年8月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中南路五巷3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1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议群,女,1951年4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县,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香港九龙亚皆老街142-144七楼D,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1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议群与本案被告人郑德利是夫妻关系。






     
    辩护人唐小明、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即原南海市九江供销企业集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48号辉利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关成扬。





     
    原审被告人陈柱辉,男,1952年9月9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儒林东街南园23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德利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脱逃罪,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原审被告人关成扬、陈柱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徐议群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4年4月3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0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德利、关成扬、徐议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德利、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被告人关成扬、陈柱辉、徐议群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诈骗事实





     
    1991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分别代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原为南海市九江供销社,后变更为南海市九江供销企业集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九江集团)、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原为南海市黄竹岐工业产品物资供销公司,后变更为南海市黄岐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黄岐集团)与被告人郑德利和澳门人姚国光、杨灿麟(又名容钗纶)夫妇共同在澳门成立丽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大明公司],罗炳焜、被告人陈柱辉各占公司35%股份,被告人郑德利和姚国光、杨灿麟各占10%股份(郑、姚、杨三人均为红股,即所占股份只作为分配利润的依据,三人无需出资,公司亏损时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制定《丽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财务管理及费用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公司人员分工及责任制》,约定由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负责组织资金投入(澳门大明公司前期日常运作资金和经营各项目的资金完全由陈、罗负责,后期澳门大明公司将经营所得利润截留部分用于日常运作),被告人郑德利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1992年12月,澳门大明公司从帐上支出(实际上属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投入的资金)100万元澳门币收回姚国光、杨灿麟的股份,为了提高被告人郑德利的积极性,增加他的利润分配,罗、陈将其中10%股份分给被告人郑德利(即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各占40%股份,被告人郑德利占20%股份)。1992年至1993年间,澳门大明公司先后与广州东建实业公司、广州市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合作,在广州市分别成立了广州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明公司)、广州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成公司)、广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中公司)等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属中外合作企业,被告人郑德利分别兼任上述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述公司的资金均来源于澳门大明公司、黄岐集团和九江集团),并在广州设立澳门丽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丽明广州办事处),主要负责将澳门大明公司和九江集团、黄岐集团调入的资金投入到广州各公司。黄岐集团和九江集团的大部分资金投入到广州大明公司经营的广州市河南东晓路东晓新村地段商品楼宇,即明珠花园项目。






     
    1995年7月,被告人郑德利提议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把澳门大明公司部分股份(以下涉及到的股份均为澳门大明公司股份)转到其名下,使其股份超过75%,成为公司大股东,方便其拓展业务和对外融资,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表示同意。同月26日,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到澳门律师楼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分别把各自拥有的28%股份无偿转让给被告人郑德利(即被告人郑德利占76%股份,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各占12%股份)。当日,为保证项目投资利益分配不受股份限制,被告人郑德利、陈柱辉和罗炳焜签订了一份《声明书》,约定“澳门大明公司之投资均按各股东之实际注资为依据,而在澳门政府登记之股本不作为实际分配依据”。





     
    1998年5月,黄岐集团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澳门大明公司和广州大明公司均被被告人郑德利一人操控,公司管理混乱,且发现被告人郑德利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嫌疑,便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人郑德利退还股份。之后,被告人郑德利同意退还股份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澳门大明公司股东股份比例变更为被告人郑德利占10%,被告人陈柱辉和罗炳焜分别占45%)。1999年,被告人郑德利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原南海市公安局移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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