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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等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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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等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3981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甲1号主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郭雷,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诉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普公司)、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以下简称西南信息中心)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刘春田,被告维普公司与西南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诉称:原告享有《数学学报》、《数学译林》、《计算数学》、《数值计算与计算机应用》、《应用数学学报》、《系统科学与数学》等6种学术期刊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期刊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予以销售。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编辑作品著作权及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其后原告将索赔请求变更为50万元,并增加了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212.2元。





     被告维普公司与西南信息中心共同辩称:1、原告主张的上述期刊虽然主办人是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但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是否应该享有期刊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数学学报》、《数学译林》、《计算数学》均有期刊编辑委员会的署名,其中《数学译林》、《计算数学》、《应用数学学报》、《系统科学与数学》等期刊并未署名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因此这些期刊的著作权人不是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而应为期刊的编辑委员会,虽然编辑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不论依照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为非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编辑部都可以作为该期刊的著作权人。另外,《数值计算与计算机应用》、《应用数学学报》、《系统科学与数学》均有科学出版社的署名,其中《系统科学与数学》还清楚地署名版权所有者为科学出版社,且科学出版社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综上情况,现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主张权利是不恰当的。2、被告使用原告期刊的行为多发生于1999年和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损害赔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二年计算。原告于2003年3月31日起诉,故原告只能主张2001年3月31日后的权利,之前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于2000年5月16日与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签订了《著作权委托书》,又于2000年12月4日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订了《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且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在使用原告期刊问题上不存在过错。综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数学学报》、《数学译林》、《计算数学》、《数值计算与计算机应用》、《应用数学学报》、《系统科学与数学》等6种学术期刊的主办人,并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对6种期刊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其中《数学学报》、《数学译林》主办单位均为中国科学院数学所,《计算数学》、《数值计算与计算机应用》主办单位均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数学与科学工程计算研究所,《系统科学与数学》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应用数学学报》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原告提交的中国科学院科发人教字(1999)0624号文件表明,前述期刊各主办单位经中国科学院通知决定合并组建为“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对该证据两被告不持异议。被告提交的科学出版社主体资格证据表明,科学出版社为事业法人,原告对此不持异议。上述期刊署名情况如下:《数学学报》署名“主办单位: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编辑出版:中国数学会《数学学报》编委会”,《数学译林》署名“编辑:《数学译林》编辑委员会”,《计算数学》署名“编辑:《计算数学》编辑委员会,出版:《计算数学》编辑部”,《数值计算与计算机应用》署名“主办单位:中国科学院计算数学与科学工程计算研究所,编辑:《数值计算与计算机应用》编辑委员会,出版:科学出版社”,《应用数学学报》署名“编辑:中国数学会《应用数学学报》编委会,出版:科学出版社”,《系统科学与数学》署名“编辑:《系统科学与数学》编辑委员会,出版:科学出版社”,2000年1月《系统科学与数学》期刊版权页内注有“版权所有者:©2000科学出版社”。





     在本院审理中,两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1999年出版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光盘证据,提交了原告以《数学学报》、《计算数学》、《应用数学学报》、《系统科学与数学》等编辑部名义与多家期刊杂志社共同致国家版权局信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0年即已知晓被告侵权,并提出在本案起诉前原告从未起诉过西南信息中心,现原告主张被告光盘版期刊侵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表示:原告主张的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利用原告期刊制作“期刊数据库”并从事经营的行为,不论被告采用光盘形式还是网络形式都是侵权。但原告同时承认其所公证的网络版期刊证据中不包含光盘版中所涉及期刊部分,现其指控被告仍在使用光盘版中所涉及的期刊没有证据,然而原告坚持认为其可以主张光盘版期刊,理由是,原告曾于2000年以上述期刊编辑部的名义向本院起诉被告维普公司制作销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光盘侵犯其合法权益,但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诉讼时效被中断,在重新起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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