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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等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树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经济所)诉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普公司)、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以下简称西南信息中心)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刘春田,被告维普公司与西南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所诉称:原告享有对《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期刊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期刊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予以销售。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编辑作品著作权及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
被告维普公司与西南信息中心共同辩称:1、原告以本案涉及期刊的样刊证明其享有该期刊的著作权权利证据不足,原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原告所诉期刊虽然主办单位是经济所,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期刊上标注为主办单位的主体,可以享有该期刊的著作权,也不能因为原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涉案期刊的编辑者、出版者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就可以成为著作权人。2、被告使用原告期刊的行为多发生于1999年和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损害赔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二年计算。原告于2003年3月31日起诉,故原告只能主张2001年3月31日后的权利,之前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于2000年5月16日与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签订了《著作权委托书》,又于2000年12月4日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订了《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且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被告已积极、主动、完全的履行了法定义务,在使用原告期刊问题上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经济学动态》、《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研究》等三种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并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对三种期刊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中均载明主办单位为经济所。《中国经济史研究》署名“编辑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出版者:经济研究杂志社”。《经济研究》署名“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编辑者:经济研究编辑部,出版者:经济研究杂志社”。《经济学动态》署名“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编辑:经济学动态编辑部,出版: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两被告于1999年起以扫描、复制方式利用上述期刊制作经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对外提供该数据库宣传页与订单。2002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告登载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下称网络版)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2)京国证民字第9962号公证书公证了被告对原告《经济学动态》、《中国经济史研究》两种期刊的使用情况。2003年8月20日,原告又通过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被告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络版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3)京国证民字第09570号公证书载明了将登载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网络版进行备份的过程。两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并未使用期刊中全部文章,有一部分仅限于对期刊目录的使用,不涉及文章内容。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在《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光盘版中使用原告作品的证据仅为盘面上标有1999年字样的光盘。2004年5月11日,双方当事人于本院就原告诉被告在网络版及1999年版光盘中对期刊文章的总用量进行证据勘验,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并自愿就使用量达成一致意见,即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使用原告期刊字量统计》表所列数据为基础,以文章字数为统计单位,总字数中扣除10%的字量,以此确定为被告对原告期刊文章的用量,即在1999年版光盘中使用3 048.084千字,其中使用《经济研究》共16期,字数为1 461.204千字。在网络版中使用《经济学动态》共计139期,其中使用1992年后的期刊共计119期,字数为13 026.096千字,《中国经济史研究》共计32期,均为使用1992年后的期刊,字数为6 490.08千字,共计 19 516.176千字。
在本院审理中,两被告为证明其使用原告期刊已按稿酬提存方式向国家版权管理机构付了稿酬,向本院提交了2000年5月16日维普公司与重庆市版权局签订的《著作权委托书》和2000年12月4日维普公司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订的《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维普公司出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制品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总计358 260元。”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支付使用费的证据。原告表示:原告从未委托过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与原告期刊有关的著作权事宜,被告维普公司的付酬行为与原告无关。
2000年12月18日,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收缴了维普公司《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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