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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伟与袁立洲抚养纠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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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伟与袁立洲抚养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阿民一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系内蒙古财经学院学生,住该学校。


      委托代理人:张秀琴,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新世纪广场31号楼(系袁伟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立洲,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系阿盟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镇新世纪花园小区。


      上诉人袁伟、袁立洲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03)阿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袁伟的诉讼代理人张秀琴、上诉人袁立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袁伟的母亲张秀琴与被告袁立洲于1998年8月自愿在巴镇人民政府协议离婚,该协议约定:“长子袁波由张秀琴抚养,次子袁伟由被告抚养,如原告暂时要与母亲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学费以及将来就业、成家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杭锦后旗中学复读高中课程,由于复读期间费用增大,复读费用一直由母亲张秀琴支付,原告曾于2002年6月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复读期间的相关费用,经(2002)阿左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给原告支付复读期间费用7744元。2002年9月原告考入内蒙古财经学院,学费及生活费用等均系母亲张秀琴负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成家立业的费用共计71200元。另查明,原告袁伟就学于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期为四年。年学费3500元、年住宿费500元、年教材费500元、行李费320元、军训服费100元、系服费170元、每学期往返车费41元、临时住宿费5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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