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失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1年1月10日
    『生效时间』2001年1月10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9日)废止

    『标  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
    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所在地;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主要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国务院行政法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