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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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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7月20日
    『生效时间』2004年8月1日
                     
                     中府[2004]7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设置,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等职业学校按《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其他民办中小学按广东省规范中小学的标准设置;
      (二)民办幼儿园按市教育局制定的办园标准设置;
      (三)自考助学辅导机构按《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四)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民办学校筹设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可向拟办学校所在地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筹设申请材料,由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市教育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教育局递交筹设申请资料。市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
      (二)市教育局征求镇区教育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对筹设申请作出的决定,必须在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
      需要设立食堂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可向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由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市教育局;也可直接向市教育局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市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
      (二)市教育局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并征求镇区教育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应委托中山市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市教育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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