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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9月18日 『生效时间』1998年9月18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令 《潍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潍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市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转移的行为。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与出资人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五)维护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转让管理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方式。因企业兼并或内部出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一般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 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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