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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山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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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2004年1月1日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政府令12号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于建成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东港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建制镇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岚山办事处建设部门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证明。
    第八条 因收购储备土地项目需要拆迁的,土地收购储备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
    (二)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购土地选址意见书》和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并附图;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擅自进行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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