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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9月29日 『生效时间』2004年11月1日 淮政〔2004〕9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出售、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批程序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重点企业国有产权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做好下列事项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册,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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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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