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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承诺与中国经济法律体制改革
    【 作者·倪建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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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承诺与中国经济、法律体制改革 


      倪建林  


      法学博士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中国已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中国的入世承诺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WTO规则的约束,特别是中国对入世承诺的兑现,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法律体制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此次在入世背景下的体制改革,无疑将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因为这是一次更深层次的制度变革。 


      一、中国入世承诺的总体分析 


      中国的入世承诺主要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其9个附件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其中,《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制度及相关经济制度作了总体框定,更详细的承诺则体现在9个附件中。《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则通过陈述和解答的方式,对中国的相关经济政策与贸易政策及相关承诺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透过上述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经济与贸易政策方面的总体承诺主要体现在: 


      一、 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中国承诺将保证贸易体制的统一管理。即中国将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和适用中央政府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为此,承诺将建立这样的实施机制:所有个人和实体都可以将中国贸易机构的不统一做法向中央权威部门反映,甚至可以包括关于中国根据《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所作的承诺的有关情况。这样的情况会被迅速反映到政府的负责部门;如果可以确定是发生了不统一的做法,在考虑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有需要提供建设性补救措施时,政府部门会迅速采取中国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以解决有关问题。中国政府会将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送达向当局报告情况的个人和实体。  


      在透明度方面的承诺,更引人注目。中国承诺,只有那些公开发布的并且为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个人、企业等能够方便了解到的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有关系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才会得以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将通过指定的官方刊物予以公布,并将建立一家咨询机构,负责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咨询答疑。  


      二、 贸易体制的改革 


      为建立符合WTO 规则的贸易制度,我国在涉及贸易体制的各个方面都作了重要承诺,例如: 


      1、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放开贸易经营权,即所有企业将获得进出口权。  


      2、国营贸易和指定贸易制度的规范。以附件2A1和附件2A2的方式列明了国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产品名单。这些产品在入世后仍保持国营贸易体制, 但在进口产品的采购程序方面将逐步提高透明度,在出口定价机制方面应向WTO 通报。附件2B所列出的指定贸易产品的贸易经营权将在入世后3年逐步放开。  


      3、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中国将在2005年前取消附件3所列的非关税措施。  


      4、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规范。中国将建立公正、透明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5、定价机制的市场化。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程度将进一步提高。通过附件4列出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的产品和服务部门,中国将努力减少并取消价格控制的措施。  


      6、补贴措施的约束。中国将向WTO通报现采取的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第一范围内的补贴措施,取消该《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计划,以附件5的形式列出上述这两类补贴措施。另外,对国有企业的专门补贴将受到严格约束。  


      7、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及植检措施、海关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国承诺,将按照WTO 的相关协议,进一步强化上述领域的制度规范。  


      8、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规范。中国将不对农产品继续给予出口补贴或出台新的出口补贴计划。中国对非具体产品资助的最低豁免相当于整个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  


      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规范。中国承诺取消外汇平衡和贸易平衡要求,取消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三、 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 


      服务业的开放,是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中国入世有关服务业的开放承诺,主要体现在附件9中。附件9通过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的分别介绍,对涉及的主要服务行业开放承诺均作了详细列明。 


      综观这份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表,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及的服务业面非常广泛,基本上是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的服务贸易分类表来列明。我们看到,除分类表中的第8大类(与卫生有关的服务及社会服务)和第10大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外,我们对其余的大类均有涉及。  


      2、我们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商业存在”形式,即对外商以设立商业实体形式进入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承诺,而对服务贸易的其余三种形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存在)基本上是“无限制”或“不作承诺”。 


      3、我们对外资进入服务业的开放主要通过逐步放宽直至取消外资股权限制、地域限制、经营业务范围限制来实现,并有严格的时间进度安排,即从入世之时至入世后6年内不等。 


      4、对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我们还是保留了一定的限制。譬如,在较为敏感的电信服务领域,外资股权比例还是受到严格限制,增殖电信和寻呼服务外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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