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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关系的民主改革与劳动权的保护
(一)概述
中国重视对劳动权的保护。除了《宪法》规定劳动权,包括工作权(第42条)、休息权(第43条)和其他劳动权之外,1994年《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就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除了《劳动法》,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全国性、地方性的劳动立法。
中国自1983年以来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也是一系列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签字国。截至1997年8月28日,中国已经签署了18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这些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包括第7号、第11号、 第14号、第15号、第16号、第19号、第20号、第22号、第23号、第26号、第27号、第32号、第45号、第59号、第80号、第100号、第144号、第159号、第170号。劳动权是《经社文公约》确认的社会权之中的重要部分。《经社文公约》列举的劳动权与中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就被一致。
目前,中国正在经历一场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与经济改革相适应,劳动关系也必然会经历一场根本性变革,劳动立法与劳动权的保护也无可避免地要进行改革。只有当劳动权得到了适当保护,市场经济机制才会顺利、不可逆转地建立起来。而劳动立法改革即其实施必须以建设劳动关系民主为取向。
(二)工作权
《经社文公约》第6条既确认了工人的工作权,也确认了国家实现充分就业的责任。工作权在中国《宪法》第42条中得到了体现:“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工作权意味着政府创造就业的责任。因此,《劳动法》第2章要求,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此外,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经社文公约》第7条要求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中国的劳动立法也要求,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为保护弱者职工的利益,中国颁布了一些有关残疾人就业、少数民族人士就业和退役军人就业的特别立法。这些特别立法与普通劳动立法发生冲突时,特别立法优先适用。
中国的劳动就业形势基本稳定。1996年年底,全国从业人员688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0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4960万人,增加52万人;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2300万人,增加255万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3140万人,增加278万人;乡村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4114万人,增加589万人。到年末,全国设立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1万多家,介绍890万人次就业,组织390万人参加了各类就业训练。全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200多万名失业者和企业下岗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553万人,登记失业率3%。1271997年6月底,中国有14671万产业工人,比1996年减少18·6万人。其中, 10849 万工人在国有企业工作。128
但是,在未来几年中,城乡职工的数量将会迅猛增长。将有1370万人需要安置工作,但其中只有780万人能够找到工作。129 《“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提出,中国的全国就业目标是,在城市创造4000万个就业机会,并把400万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把城市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这意味着,到2000年时,中国城市将有800万失业人口。届时实现这一目标完全可能,但并不轻松。
(三)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中国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以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很难避免人才流动和下岗。著名的瑞典实业家福斯曼正确地指出,21世纪的工作将会十分不同;我们必须经常性地更换工作,因此也要接受失业时期的考验。
就企业改革的深化而言,国有企业必须与私营企业遵守同样的市场竞争法则,必须与变动不居的市场保持协调。而经济效益上的考虑则不可避免地裁减冗员。中国亏损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出路之一就是,裁减持续几十年的富余人员。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大量职工将继续失业。就技术因素而言,先进机器、电脑和其他先进技术的引进,也会导致工人失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会产生失业,因为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是结构调整的先决条件。
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和破产已使数百万的产业工人失业。官方统计数字表明,1996年第一季度国有企业有725 万职工没有工作可做,只领取基本生活费。130 党的十五大之后,下岗职工会越来越多。例如,国有的中国民航业为减员增效,将裁减15万富余职工,并把他们安置到其他岗位。这一决策将会影响到20%的职工队伍。131在北京,1997年10月下岗职工已经超过14万人,这一数字在未来几年中还将翻一番。132一些下岗职工遇到了一些生活困难,低于那些一无所长的职工来说尤为如此。
尽管下岗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但工作权作为人权应当得到尊重。换言之,下岗职工在丢掉“铁饭碗”之后,必须还有一个饭碗。因此,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庄严承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安排好下岗职工的生活,搞好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政府应当努力为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政府有义务帮助下岗职工找到新的工作。为减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压力,中国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并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再就业工程的宗旨是,通过培训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在1997年之前的两年中,500万人参加了再就业工程,其中一半重新找到了工作。中央政府将拨付专门资金支持再就业工程。一些省份,如湖北、浙江和内蒙古等地,已经有效地设立了这种基金。133 1997年上半年,劳动部颁发了一项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为当地半数以上的下岗职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些规则适用于实施破产的试点城市。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凡是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均应宣布破产。虽然破产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亏损的蔓延,但还是有代价的。政府在1997年已将这些试点城市从58个扩大到111个。将有400万失业者和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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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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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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