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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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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16日
    『生效时间』1997年12月16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中,以“〖 〗”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免于执行本通知的要求。
      《章程指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获得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载明《章程指引》内容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准批文件名称〗批准,以〖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条联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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