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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生命如何获得制度的尊重
    【 作者·沈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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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生命如何获得制度的尊重 


          ——点评周起财案 


      沈 岿 


      五个小时的细致阅读,终于从中国评论网(www.china-review.com,以下简称中评网)相送的周起财案材料中,对该案的前前后后获得大致的了解。掩卷之后的第一个直觉感受就是:面对一个其各个零件紧密联结的国家机器,个体生命显得如此地渺小、低下、卑微和无奈。也许,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周起财所经历的一切——悲伤、愤怒、焦虑、心力交瘁、沉重的债务、亲朋遭遇的牵连——是难以承受的重压。现实中,寄托着一线希望的奋起和不堪重负的纷纷撤退,如一出出话剧的揭幕和闭幕比比皆是。当国家机器中的一小部分运作起来,利用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非常少的资源,就足以让资源更为有限的个体生命顿生螳臂当车之感。甚至,为权益而斗争的普通公民,要付出比斗争对方更多的成本,因为后者有足够的机会拖延、有啮合的齿轮减少自身消耗、有充分的权能增加公民的负担……。更何况,即便个体生命付出超乎想像的努力与牺牲,也不一定能够获得其所想像的正义。于是,为了平安地活着,或者基于一种“少花冤枉钱”的经济理性筹算,许许多多的普通人,甚至包括以传播正义理念、法律知识为己任的法学教授们,都会回避与政府的对抗或在短暂的对抗之后选择退却。 


      这不是品质的懦弱与奴性。我们可以赞美那些真正不计个人得失、为制度的正义奋斗的人,称颂他们的勇敢与高贵,却不能因此而将他们以外的人划入懦弱与奴性之列。否则,一种虚妄的道德追求和判断会替代乃至抹杀真实的个体生命感觉,一种遮遮掩掩、缝缝补补的抽象假道学会淹没真实生命的个体存在。然而,对避让、退却的理解、宽容与认可,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对漠视个体生命意义之制度的一味忍让。毕竟,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几乎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包括其本身是国家机器之内在组成的人,都有陷入不幸境地的可能,而每一个个体如果都选择一味忍让而不有所作为(do something)的话,那么,每个人实际上都潜在地成为制度罪恶的制造者,并且在根本意义上是自己将自己推入无可拯救的深渊。所以,如果我们能够设想自己可能遭遇周起财的遭遇,设想自己可能像周起财那样因为制度的非正义而承受巨大重负(包括沉重债务)以至于最终退无可退、让无可让,那么,我们现在这些还是局外人的个体即便为自己着想,也应该努力去思考和探索制度变革的道路。 


      周起财案件的文字材料是有限的,而且,其中充斥着对立双方对某些问题的争执,在缺少更进一步的材料说明(亦即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信地知晓在这些问题上谁述说的事实为真。不过,在有限材料可以说明问题的范围内,我们仍然能够获得对某些事实的确信,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的制度在尊重个体生命方面存在的缺陷。另外,虽然周起财的不幸及其“上下求索”的经历是本文分析的事实基础,但鉴于中评网已将大量材料公布,故本文在此不予赘述而拟直接切入所讨论的问题。 


      权利救济渠道的多极化问题 


      周起财是因为政府决定动迁他所住的房屋而开始与政府处于对立面的,1997年5月3日发生的一场至今依然疑云密布的火灾,则将其推上从公共权威机构那里获得一种“说法”及权利救济的漫漫征程。在这场大火中,周起财母亲的生命权利和周家的基本财产权——住房和家产遭遇了毁灭性破坏,而火灾之后,某些本应为民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所表现出来的暧昧、迟缓、狡辩、诡秘(莫名其妙地释放嫌疑人)等反常现象,让当事人认定其所遭遇的一切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天灾”,而很可能是“人祸”所致,并且与政府动迁有关(见塞北雪:《国内首例省会城市政府“不作为”案纪实》,载《政府与法制》2000年第1期)。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民告官”案在30多万里程中延续着其举步维艰的故事。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21世纪的小人物,是一个在贴着共和国标记的制度下生活的个体生命,然而,他的经历却似曾相识地演绎着千百年前鸣冤告状的中国老百姓。当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尚且在一种关于历史绝对进步的意识形态中生活的时候,现实无情地揭示某些公共生活领域的历史可能只是在时间的累加之中走着圆圈。甚至,如果作某种对比的话,现今中国普通“公民”在公共领域的特定境遇,并不见得比千百年前的中国普通“百姓”要好多少。 


      以周起财的个体生命经验为例,共和国现今的制度在表面上似乎给予了他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当周起财感受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损乃政府非法行政所致,这个国土上的现时法律赋予了他多种救济渠道,而且他也几乎运用了所有这些渠道:(1)向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寻求权利救济;(2)请求上级(无论是上一级还是上几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并给予权利救济,这又可以分为几种形式:信访、复议、申诉等;(3)诉诸法院(注意是采取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制的法院),期望一个裁判机构断定是非、实现正义;(4)通过在法律名义上是民选的代表机构尤其是代表机构中的权威人物,进行监督或督促。并且,民选的代表机构似乎享有最终的权威,它可以对其他任何公共权力机构实施在法律上还没有规定限制范围的监督权力。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如果一个普通公民确实认为其有受政府侵犯之冤情,且矢志不渝地要求讨回公道,那么,除少数法定例外情形之外,行政、司法、立法三个系统几乎都可以为其所用,而且,每个系统中几乎处于每个层级的公共权力机构都可以为其所用。这似乎也意味着,中国普通公民似乎生活在一个周密的权利保护网络之中,个体生命似乎得到了制度像家长一般无微不至的呵护与尊重。 


      然而,这种多极化的权利救济渠道设置,与其说给予普通公民以更多的实现权利救济之机会和希望,倒不如说使得公民因为缺乏真正有效的且强有力的权利救济机制而不得不为过多的信赖期待付出更多的成本与代价。周起财的经历喻示这种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是:似乎谁都在为个体公民的权利请求负责任,而实际上谁都缺乏承担责任的充足动机或资源,进而可能导致个体公民已经花费的成本付之东流而不得不诉诸别的渠道,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例如,尽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6月17日以“黑政复令【1997】2号文”责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受理周起财的复议申请,但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可以在1997年11月16日以“哈政发法字【1997】22号文”将周起财的复议申请转给南岗区人民政府处理,并且直到1999年3月22日经过曲折的行政诉讼之后才正式作出复议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黑政复令【1997】2号文”形同虚设,而周起财向其所作的权利请求——即请求得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努力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是徒劳无功的。再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可以两次为周起财案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督促办理(见中办国办访字【1998】190号、449号文),但他们并没有相应的人力、财力和权威资源,保证其督办的实效。190号文下发后直至449号文之前(间隔4个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没有给该接待室任何回报。这两个事实足以让我们管中窥豹。即便是负担裁判职能、在人们的想像中应当给予个体公民以公正的司法救济的法院,也缺乏应有的资源支撑其角色的正当扮演,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最初两次拒绝周起财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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