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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对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补充性商榷意见
    【 作者·刘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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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从第10页至第47页,以38页、59280字的版面发表 


      了陈兴良先生的超级长篇论文——《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该文和法学界的其他 


      一些理论成果的发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 月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终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舆论准备和 


      理论支持。 


      不过,该文毕竟是在十五大之前(也就是在第三次思想解放之前)发表的,缺 


      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大背景,因此,在关于罪刑法定的 


      许多重要问题上还言犹未尽,有些重要的理论观点未有提及,有些重要的现实问题 


      也未能剖析。 


      因此,本文拟对《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提出一些补充性商榷意见,以期罪刑 


      法定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使罪刑法定理论与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 


      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相适应,以促进法治建设的进 


      程。意图虽好,但水平有限,错谬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方家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关于《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总体印象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一个特点是:它充分总结了古今中外关于罪刑法 


      定问题的各种学术理论。文章高屋建瓴,大气磅礴,旁证博引,充分透彻,有集古 


      今中外罪刑法定理论之大成的宏大气概。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二个特点是:几个基本观点和基本论据之间几乎 


      没有任何逻辑上的缺失,没有商榷的余地。因此,本文对它已有的几个基本观点没 


      有任何不同意见,只是觉得还应该再补充几个观点,以完善罪刑法定理论。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三个特点是:它缺少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的直 


      接总结。前人的理论是前人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对前人的理论再加以总结,当然也 


      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毕竟是间接的总结而不是直接的总结。理论的创新和学术 


      的发展既需要对历史经验进行间接的总结,更需要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进行直接 


      的总结。在陈兴良先生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凡是前人的和新近产生的关于罪 


      刑法定问题的学术理论,都进入了作者的研究视野;凡是被古人遗漏的以及被当代 


      学者忽略的与罪刑法定有关的实际问题,都没有进入作者的研究视野。也就是说,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只有新归纳,没有新发现。也正因为如此,本文才敢冒昧 


      地提出一些补充性商榷意见。 


      二、关于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 


      《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的第一部分论述了罪刑法定的价值蕴涵,认为罪刑法 


      定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并对此作了十分充分和透彻的论述。对这些论述, 


      笔者完全同意,只是觉得,除了个人自由以外,罪刑法定还蕴涵着别的一些价值。 


      比如,保障社会利益和社会公正,建立统治权威,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等等。 


      历史上反对罪刑法定的人往往将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对立起来,认为罪刑法定 


      只能保护个人自由而不能保障社会公正。他们的理论看起来似乎也有些道理,但仔 


      细考察就会发现,他们反对罪刑法定,其潜在目的并不是为了社会利益,而是为了一 


      己的极端的私利。一方面,他们担心民众会利用从罪刑法定那里获得的自由来争取 


      各种社会利益。这正如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所说的那样:“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 


      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①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他们自己和他们关系网上 


      的人犯罪以后而难以开脱。因此,他们就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反对罪刑法定。 


      其实,罪刑法定与社会利益并无冲突。相反,它同样蕴涵着深厚的社会公正的 


      价值。法无明文不为罪,不仅对老百姓适用,对官吏也适用,不仅对张三适用,对 


      李四也适用,对社会的每个成员都适用,因而它本身就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无明文不为罪,同时也蕴涵着“法有明文必为罪”的社会正义。如果“法有 


      -------------------------- 


      ① 《左传·昭公六年》 


      明文”而可以“不为罪”的话,那么罪刑法定自然也是空话。因此,罪刑法定理所 


      当然地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要实行孔子所担心的、并表示坚决反对的“ 


      贵贱无序”,①要求王子和王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看来, 罪刑法定对于社会 


      利益的保护同样要优越于罪刑擅断千百倍。 


      任何一个统治集团都需要统治权威,统治权威从哪里来呢?一是靠威慑,二是 


      靠信用。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种不可测的 


      威,仅仅能让人惧怕,而不能让人信服,因而是不能持久的。一旦惧怕达到并超过 


      一定的限度,威慑也就失去作用了。“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至此,单靠 


      威慑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威——“慑威”,也就无能为力了。要想巩固统治权威,还需 


      要建立统治信用。公布刑法,明确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轻罪,什么 


      是重罪,什么罪该判什么刑,什么罪不该判什么刑,并要求官吏严格执行,如此等等, 


      就是建立统治信用的重要途径。从历史上看,刑法越明细,执行越严格,统治威信 


      就越高,反之亦反之。统治威信可以称为“信威”,它和“慑威”一起构成统治权 


      威。人治国家以慑威为主,法治国家以信威为主。 


      早期儒家反对公布刑法,反对还处于萌芽状态的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是因为 


      他们惧怕民众从罪刑法定中获得某种自由,从而加大统治难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 


      他们没有认识到公布刑法可以提高统治权威的统治原理。 


      当子产、赵鞅铸刑鼎的时候,孔子表示坚决反对,可是,秦以后的儒家人物则 


      积极参与起草、制定、公布、注释、宣传、执行成文的刑法了。儒家对成文刑法态 


      度的变化说明什么呢?是不是后代儒家背叛了孔子,不再反对个人自由了?显然不 


      是。是不是成文刑法失去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②的功能?也 


      显然不是。是不是后世儒家不再坚持“贵贱不愆”,不再反对“贵贱无序”了?也 


      显然不是。根本原因是,公布成文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罪刑法定,有利于提高 


      统治威信,加强统治权威。所以,后世儒家不得不顺应历史,彻底改变孔子 


      对成文刑法的态度。所以,秦以后,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典都是儒家人物主持制定的。 


      除了具有提高统治威信的价值以外,罪刑法定还蕴涵着解放法官、提高司法工 


      作效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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