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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孙志刚,无辜被害,上至高官、下至黎民,莫不赫然惊悸。
百余年来,神州四处,生灵涂炭,人命似为草芥。先有外人洗掠,后有族内搏杀,多少无辜性命,黯然熄灭于这片黄土。一群群冤鬼、一路路苦魂,一片片幽灵,在神州大地徘徊。
公民身体,源于自然,受于父母,发肤之痛,众人牵连。生老病死,本乃世相;了却生死,生死无惧。然死若孙志刚,天理难容。
法律知识共同体,讨伐暴民,图正法制。不求血腥报复凶手,但求真凶被缚;不求惩凶草率迅速,但求真相大白于天下;不求一案清明后案无继,但求革除陋制,正本清源。故建议:
一、 鉴于该案已成全国重大影响案件,益由最高法院审理。法庭审凶同时,依宪检诉广州收容遣送制度。
此举意义在于还公道于被害人,弘扬国内正气,落实宪法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兴政治改革之风。
二、 公开审理孙案,电视转播全国。
此举意义在于平息民愤,推动公权力阳光作业,诱新闻媒体介入,理清社会是非,促建政治文明。
三、 惩凶宜宽严有度,勿滥用死刑,以开启废减死刑风气,减灭社会血腥。
此举意义在于,通过判决书中的说理,给予全民法制教育,培育仁爱慈悲,仿习文明刑罚。若法庭成立,法律学人宜勇于参与解说,介绍死刑废减运动,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代价体系的合理化和人道化,开先机。
上述举措,无碍社稷安康,可扬清明政治,可教化全国人民,可向文明人民,展示我族生活境界之突进。如此行事,世人必将刮目相视,惊叹中华崭新风采。
若上述诉求实现,孙志刚等或会安息;华夏之地,渐次减灭冤气;制度振兴,他日可期。 ——《试论孙志刚案之特别审判》
此上,是本人前段时间为《中评网》写作的一篇小文。文中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宪检诉广州收容审理制度。如何“依宪检诉”,无疑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早的时候,北大俞江、腾彪、许志永几位博士,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那么,在孙案中,对收容遣送制度,是通过法院裁决,还是通过人大审查,是一个可以研究的问题。
也有法学教授提出:
“个人请求国家审查法规的违宪嫌疑,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新之举,值得高度评价和支持。按照现行法律,这一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如果认为必要也有可能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在确认有与宪法和法律抵触之处的场合,向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该机关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修改法规的答复;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但却不能说服有关专门委员会,那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最终付诸常委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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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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