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查看石明磊 文集
我要投稿
|
|
|
|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兼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支持
【基本案情】1
湖北省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为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开设内、外、妇、儿、皮肤、医疗美容、口腔等诊疗科目。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8月期间,保健院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收受宜昌市医药公司等10家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25笔款计54921.58元,收受价值3800元的空调一台,两项合计58721.58元。以上收受的款、物,分别计入了该院财务账的其他收入科目和固定资产科目中。
1999年11月,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在对保健院的药品购销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通过立案、调查后于2000年2月1日,向保健院送达了工商述字(2000)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保健院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2月11日,工商局作出宜市工商处字(2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保健院处罚款1万元。2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保健院。保健院不服,以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为被告,以其不是赢利性主体因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工商局认定的其违法事实不成立以及工商局的处罚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于2000年7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保健院的药品买卖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而且保健院的行为违犯不正经当竞争法的事实成立,因而维持了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保健院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保健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在这个意义上,做好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市场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这就决定了比较固定化的制定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整带有先天的不足。因此,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来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被众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广泛采用。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局对之作出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一案就是一个通过判例的形式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和我国的制度现实,从而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解决方案的典范。本文试图解析该案所透视出来的法律性问题,并通过这些分析进一步讨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
一、保健院是否应当受制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认为其本身是全民所有制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事业单位,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范围,因而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是保健院提起诉讼的第一个诉讼理由。的确,根据我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保健院应当被定位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定位恰恰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相对立,该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此看来把保健院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似有不妥。
但是,仔细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我们会发现,该法所定义的经营者概念不是从该主体最终目的是否在于营利的角度来进行的,而是从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属性角度作出界定。易言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营者的定义采用的不是“目的说”而是“行为属性说”。这一点在原法条中表述的非常明确,不论一主体法律属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