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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企业的陷井--亚美生化工业有限公司诉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天霖星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无单放货案二审代理词
    【 作者·郭国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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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一审案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26号 


      二审案号(200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绍兴县亚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人)诉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1),及上海天霖星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2)无单放货侵权纠纷一案之审理已近尾声, 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谁是本案承运人?二,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构成侵权? 天霖星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亚美公司是否已收到讼争提单项下货款?兹根据本案事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为便于法院客观公正地判案,兹归纳本案事实如下: 


      1、 2002年9月11日,原告与Sogut 公司(买方)签定编号为ST001的售货合同,由原告向后者出售2000KG阿斯巴甜加剂,总值FOB Shanghai USD38400;装运期限:02年9月;付款方式:付款交单(见证据1)。 


      2、 2002/10/17,欧网公司Sea-Air Logistics(China) Ltd 在上海签发抬头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欧网)(Sea-Air Logistics(China)Ltd)的记名提单(证据2),货由MSC MICHAWLA /V.0242轮承运。起运港:上海;卸货港及目的港:土尔其伊斯坦布尔;提单正面载明有关提单的任何争议,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管辖。提单印制条款:signe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Sea-Air Logistics(HK)Ltd(即海网). 但印章所示却是:Signed on behalf of Sea-Air Logistics(China) Ltd(即欧网)陈勇。同时印制条款载明:Transactions and Contracts entered into with Sea-Air Logistics(China)Ltd. Are governed by the companies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与欧网交易与订立的合同受本公司标准运输条件制约。)该提单未经登记注册,欧网公司在上海也未经工商登记。 


      3、 2003/01/10,欧网公司的土耳其货代通过天星公司发给原告电邮称其根据收货人出示的正本提单已放货。但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原告手中(证据3)。  


      4、 原告于2003/3/13 电邮陈勇提及:今天到贵司洽谈S404210030号提单项下货物处理方案:在03/3/19前确定该笔货物是否在贵司合作伙伴控制之下。如果该笔货物已失控,贵司将在03/3/21日前赔偿我司全额货款;若贵司仍控制该货物,贵司将在03/4/30前将货物运回上海(证据4). 


      5、 2003/3/25陈勇以上海天堑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发函称:货物现已证实货在FREE ZONE内。我司已在土耳其委托了一家律师行起诉收货人及其代理, 要求支付货款或退运货物。 


      6、 原告经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于2003年6月以被告无单放货为由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款损失人民币317376元;退税损失人民币47606元及利息损失12876元。该院作出(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认定:  


      (1) 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收货人.(一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4行) 


      (2) 根据涉案提单上记载,被告欧网公司系代理案外人海网公司签发提单.(一审判决书倒数第5-6行) 


      (3) 被告欧网公司作为签单代理人,未参与无单放货的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一审判决书倒数第3-4行) 


      (4) 天星公司兼为原告的货运代理人,其未侵害原告的权利,也未参与目的港放货,故无须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天星公司未得到原告要求对提单进行审查的授权,未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一审判决书第2-7行) 


      (5) 因涉案的核销单已经核销,故可以推定原告已收到涉案货物的货款,原告请求的损失并不存在. 


      (6) 两被告无实施侵权的事实,且原告已经收回货款,没有损失.即使原告有损失,与两被告的行为亦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构成侵权.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 欧网公司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 原审错误地认定被告欧网公司系代理海网公司签发提单. 


      此种肯定是错误的.因为,认定提单承运人一般可经由提单抬头人,提单签发人,及提单承运人识别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上述三项内容均指向同一人,即欧网公司.因此欧网公司的承运人身份不容置疑. 


      首先,该提单抬头为:欧美网络(中国)有限公司(SEA-AIR LOGISTICS(CHINA)LTD。) 


      其次,提单签章字样为“for and on behalf of SEA-AIR LOGISTICS(CHINA)LTD陈勇”。亦即陈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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