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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困境与少年审判机构改革
第一节 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五大矛盾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与附属性之间的矛盾
二、治理少年犯罪的价值期待与少年犯罪总体上仍较为严重之间的矛盾
三、少年立法的不健全与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之间的矛盾
四、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与保护少年理念之间的矛盾
五、少年审判人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在少年司法改革中的先导性
第三节 少年审判机构设置比较与借鉴
第二章 创设少年法院的理论前提
第一节 少年司法权的诞生
第二节 少年司法权的权能
一、裁判权
二、教育权
三、保护权
第三节 少年司法权的行政化
第四节 少年司法权的有限性
一、防治少年犯罪的有限性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限性
三、少年司法权是把“双刃剑”
第三章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专业性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困境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四、少年犯罪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五、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潮流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六、为什么我国目前宜设置少年法院,而不是家庭法院
第二节 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一、创设少年法院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少年司法制度近20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
三、创设少年法院所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具备
四、创设少年法院具有可操作性
五、创设专门性少年法院不会破坏全国法制的统一
第四章 想象中的少年法院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设置区域、性质与级别
一、少年法院的设置区域
二、少年法院的性质与级别
第二节 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
第三节 少年法院的内设机构、审理方式与司法流程
一、少年法院的内设机构
二、少年法院的审理方式
三、少年司法流程
结束语:保持对创设少年法院的理性期待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关于创设少年法院的讨论,无疑是近几年来少年司法制度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多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均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在近几年所召开的几乎每一次有关少年司法的学术研讨会上,几乎都会涉及到少年法院问题。2001年6月,在上海还曾专门召开了一次“五省市少年司法工作研讨会”,专题研讨少年法院的创设问题。北京、上海、河南、福建、广东等多个省市对创设少年法院均表达了极大的热情,也付出了不少极为具体的实际行动。在上海率先创设我国第一个少年法院的前景曾经一度乐观,但遗憾的是目前推进创设少年法院的进程再次阻滞。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应当走向何种模式?到底需不需要少年法院?建立少年法院对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意义何在?当前有没有条件建立少年法院?建立什幺样的少年法院?如何评价建立少年法院的改革?这是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进程中所不得不回答的问题。
第一章 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困境
与少年审判机构改革
少年司法制度自创立以来,其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犯罪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和重大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总体而言,近二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状况趋于好转。虽然并不能把所有的功劳归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但是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践是基本成功的。然而,在肯定少年司法制度的贡献与成就时,有一点也不能回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现在客观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田幸副院长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曾经有一段中肯的评价:“少年司法机构就像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 有着十多年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林常茵法官,曾经忧心忡忡地指出: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处于关停并转阶段,有可能夭折”。 今天,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减少或者严重不足的困难。如1997年上海市少年刑事案件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的有1079人,其中严重刑事犯罪517人,1998年被告人数下降为811人,严重刑事犯罪82人。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少年法庭明显收案不足,有的一年仅收案10余件。 少年法庭案件不足,被认为造成了审判力量比例失调,严重影响办案效率。这是影响少年法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不少省市因此纷纷裁撤少年法庭。1998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第四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上统计,全国少年法庭仅剩余2504个,较1994年底的3369个少年法庭减少了近1000个。 这表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低谷。一方面是少年司法制度发挥着重大的积极作用,社会效应显著;另一方面却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萎缩、停滞和在某种程度上的倒退,这是值得关注的现象。
第一节 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五大矛盾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指出:“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 因此,正视和反思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困境极为迫切和重要。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可以概括为“五大矛盾”。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与附属性之间的矛盾
近代以来“童年”(childhood)概念的诞生与发展、人道主义思想、少年群体对于国家民族的重要性、少年犯罪与成人犯罪在量与质上的区别等等,都决定了少年司法制度应当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尽管这种独立性不可能也不应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而对独立性的追求,也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就像日益成熟的孩子渴望摆脱父母约束,追求独立。综观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或对独立性的追求均是其发展的重要特征。
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至少应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少年司法理论的独立;二是少年司法组织的独立;三是少年司法规则,即少年立法的独立;四是少年司法设施的独立。但是,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少年司法理论尚非常薄弱,明显难以适应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规范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显著不足,迄今尚缺乏一部统一的,对少年司法实践具有直接指导和规范性质的少年法;少年司法组织——特别是少年法庭基本上还是附属于普通法院,少年司法人员的专业性还很弱;少年司法专用设施也还很缺乏。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要求与我国少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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