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劳动法》修改提案系列评论三篇)
    【 作者·王怡 】

    查看王怡 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 


      ——〈劳动法〉提案讨论之一 


      王怡 


      这次8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作为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劳动法〉,其中一款是改变目前《劳动法》确立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厅长们的要求,说明“先裁后审”带给行政部门的压力已经很大了。但我赞同这一修改的出发点有所不同,是法律必须把或裁或审的选择权给当事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诉权就是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这比写在合同上的任何权利都更重要。 


      “先裁后审”是说发生了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性质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去打官司。这是传统的、行政化的“人事纠纷”解决机制,向市场化“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转变的一种过渡模式。谁都知道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是天然的弱势方。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必须通过司法保障上有意识的倾斜去平衡。但“先裁后审”模式恰恰相反,不是扶持,而是进一步抑制了弱势方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我们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劳动者呼天抢地的机会是怎样被减少的。 


      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效缩短 


      全世界的仲裁制度都有一个相同原则,就是“裁审分离”。意思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因为仲裁是一种比诉讼更简易、更及时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经济纠纷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但当事人选择仲裁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声明放弃诉权,也就是表明自己将绝对服从仲裁的结果。显然,只有在“裁审分离”下,仲裁才是一个“省吃俭用”的好东西。而在“先裁后审”的模式中,仲裁的唯一价值就是把二审终结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结。把劳动者寻求救济的成本白白地提高了50%。在自愿的情况下,几乎可以肯定绝对没有一个原告愿意先裁后审。所以劳动法的“先裁后审”模式是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对弱势的原告不利,对财大气粗的被告有利。 


      另一方面,申请仲裁的期间只有6个月,仲裁裁决必须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作出。而提起诉讼的期间只有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天。于是我们发现“先裁后审”模式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事实上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期间最长只有9个月零15天。这远远短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劳动纠纷动辄牵扯的都是涉及劳动者生老病死、安身立命的重大权益。劳动合同往往也是一个普通人一辈子能够签订的最重要的合用。但“先裁后审”不去集中诉讼与仲裁两者的优点,反而集中了它们的缺点,即昂贵的成本和短暂的期间,造成对劳动者双重的不公平。 


      劳动者的诉权被部分剥夺 


      更大的一个风险是,一旦你无法通过第一道门,你就进不了第二道门(诉讼)。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怎么办?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明确答复,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把你堵在了诉讼的门口。尽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事实上由于设置了仲裁程序的障碍,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的诉权就会被部分剥夺。这时求告无门的劳动者只剩下一个种非制度的途径,就是上访。 


      劳动者的竟合选择权被取消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界定也过宽了,几乎使一切劳资纠纷都必须先裁后讼。这导致了对诉权的另一重限制。 


      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在诉讼技术上总是有一定的选择权,即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理由去打官司。其中一种就是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竟合。比如我买了一个热水器发生爆炸,带来我身体的伤害。我可以把它当作一个违约事件来起诉,因为买方给我的东西不符合买卖合同起码的要求。我也可以把它当作一件侵权行为来起诉,不管有没有合同,反正因为对方的过错已经伤害了我的身体。 


      劳动合同无疑是一切合同中涉及人身关系最深的一种契约。因此很多劳动纠纷既可以是合同纠纷,也可以被看作侵权纠纷。比如发生一些涉及人身的劳动纠纷,比如强迫劳动,体罚、殴打、拘禁、侮辱劳动者或者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就可以绕开“先裁后审”模式,直接以“侵权”为事由提起诉讼。这一选择权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至关重要的,它给了原告一张“条条大路通罗马”司法救济的地图,让当事人自行判断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路线。但因为〈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的性质未作解释,使“先裁后审”成为一种高度垄断性的模式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