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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一)
    【 作者·王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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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新热点,这可绝非偶然。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标志着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我国的廉政建设又迈出极为重要的一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特别是对于我们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那么,此部法律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又产生什么影响呢?笔者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防治审批腐败,避免地方保护 


      案例 某市卫生局向全市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市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市卫生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局备案,结果卫生局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备案,也不能在本市的医疗机构销售。同时,该市物价局也下发文件,要求所有外埠药品生产企业的必须在该局核定零售价格或进行价格备案,并交纳备案费200元后才可以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市的卫生局和物价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评析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基本上以防治腐败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为基本出发点。社会上广泛流传着“有权就有钱”的说法,而这里的“权”主要就是指行政许可的权力,所谓的“腐败分子”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行政审批而出的事。因此,这部法律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为出发点,从而达到从根本上、从制度上来防止和治理腐败的目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之一。最终,《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地方保护主义”这个说法已经有年头了,但是一直也“不过时”。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建议,应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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