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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垄 断 法 律 概 念 的 反 思
    【 作者·金朝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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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垄 断 法 律 概 念 的 反 思* 


      金朝武 


      内容摘要     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为了防止垄断并对垄断进行制裁,我们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为此,我们首先应该对垄断的概念进行研究,给垄断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垄断的定义。而学理上的垄断定义又只注意到垄断的经济性特征,而忽略了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因而有必要对垄断的定义进行修订,以给垄断下一个更加科学的定义。 


      关键词     垄断    经济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     定义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跟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的竞争。其中一部分企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于是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限制或阻碍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某几个大的企业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弄得两败俱伤,于是联合起来,共同分割市场,或共同操纵这些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谋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这样便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从而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当前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研究如何通过立法制止妨碍公平有效竞争的垄断行为,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要制定反垄断法,首先就应该对垄断的概念进行研究,因为只有了解了什么是法律上的垄断,构成垄断应具备那些构成要件,垄断有什么危害和后果,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和确定防止与制裁垄断的方法和手段,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从而达到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性定义”,1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垄断无定义”,并反对对垄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2 但这并不能说明对垄断的定义进行研究没有必要。梁彗星教授在论述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时曾“建议专设一条规定‘垄断’的定义,然后再另设一条列举属于‘垄断’的各种行为。”3由此可以看出研究垄断的定义对于反垄断法的制定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未对垄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了反对垄断的必要性。1980年10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反对干扰和妨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其中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在以后颁布的有关法规中也有反对和禁止在不同方面和领域的垄断的规定。1982年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竞争。”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同一行业中,一般不搞独家垄断的企业集团,以利于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将“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列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受处罚的投机倒把行为之一。1982年《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1987年5月《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93年8月《关于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等法规中都有反对和禁止各种垄断的规定。从反垄断立法的上述状况可以看出,关于反垄断的规定非常简单、零散、原则和笼统。其中没有一处对垄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在第6、7、12和15条对某些限制和排挤竞争以及地区封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也未能给垄断下一个定义或列举出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尽管1988年我国起草的《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第四稿)曾试图给垄断下过定义:“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后来由于指导思想的变化,该草案的第五稿去掉了有关反垄断法的规定,仅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并改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二、我国学理上的垄断定义有失偏颇 


      在我国,垄断的定义主要是学理性的。在研究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垄断下过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所谓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4 


      2.“概括地讲,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5 


      3.“垄断是指以单独的或合谋及其他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6 


      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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