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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的繁荣。
劳动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首要基本权利,劳动就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劳动者如果得不到就业机会,公民的劳动权就无法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就会成为一名空洞的口号,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必须切实有效地解决好劳动就业问题,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得到就业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就业的问题。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劳动就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使这部分人得到就业机会,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得不到保证,可能会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也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的研究就显得日益突出。农民问题是农村工作的重点问题,解决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及法律保障问题,对促进农村繁荣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市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总之,由于农村改革后,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大量劳动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出现了大量劳动力闲置的情况,如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劳动就业的现状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繁荣。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城市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现象严重。同时,农民工城市就业是社会治安、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就目前的大环境来说,河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动就业情况不容乐观,本文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盲目流动就业
由于中国农村改革和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逐年下降,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现,外出打工的比例越来越高。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调查,自1999年以来,我国的农村劳动力流动转移比例不断增加,今年已高达23.3%。特别是当前经济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今年外出打工的男女农村劳动力比例分别比去年增加了3.4和4.4个百分点,比例已达到26%和22.5%。但是,由于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缺乏宏观管理、合理引导和政策鼓励,加之劳务中介组织不健全、就业信息不畅通,当前的农村劳动力外流还基本上处于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盲目流动"状态,不稳定性和随意性比较突出。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当前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和用工单位招聘的外出人员仅有15.1%,由亲朋好友介绍的外出人员占52%,目的不明确、靠自己碰运气外出的人员占28.5%,其它的占4%。农村劳动力大量的无目的流动,不仅增加了农民就业的难度,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1、盲目流动就业难。许多外出打工的农民信息闭塞,缺乏就业指导,全凭感觉外出,随"大流儿"流动,听说哪儿活儿好找、钱好挣就往哪儿跑,致使流向过于集中,出现了众人齐挤独木桥的局面,增加了就业的难度。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开发西部战略的逐步实施,虽然流向西部的农村劳动力呈明显增长态势,仅今年前3个月,先后到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5省、自治区打工的跨省区劳动力比例已达8.2%,比去年增长了5.8个百分点,但是仍有高达78.4%的跨省区农村劳动力流向了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南部沿海城市。劳动力的不合理和过于集中流动,不可避免地产生就业问题,尤其是东部、南部沿海地区。据了解,在东部、南部的沿海城市,每年都有一大批打工者因找不到工作,随身带的钱被花光,陷入了流落街头、食不果腹、无钱还乡的困境。
去年,河南省禹州市一农村村民王某,听亲戚说温州市打工容易、薪水高的消息后,组织本村及邻村十几名村民到温州。结果由于温州企业容不下这么多无技能的农民,致使大多数村民流落街头。后在亲朋的帮助下,才得以返乡。
2、盲目流动就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据调查,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最重要原因是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出去打工可以多挣些钱。在这种思想左右下,农村劳动力不由自主地集中流向他们认为能挣大钱的东部、南部沿海城镇。农村劳动力过度涌入某一城市、地区,在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比如加剧了这些地方的交通、住房等紧张局面。现在南方一些城市如广州为解决外来民工的吃住行问题,专门按省份开辟了民工集中居住区。即便如此,仍然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打工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城市的正常交通和生活秩序。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外来打工者工作不稳定,工资时高时低,收入无保证,尤其是那些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打工者,没有经济收入,在举目无亲、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会因一念之差铤而走险造成当地治安混乱。
(二)、用人单位侵犯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现象严重
拖欠工资和超时超量工作这两个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农民劳动力就业的生活保障和生身健康 。
1、拖欠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因此引起的纠纷也多不胜数。据统计,仅今年一季度深圳此类信访案件就有1863件,占信访总量的44%,涉及5167人次。
每年元旦、春节将要来临之际,民工想拿回自己挣了半年或一年的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个好年。但黑心的老板却推说因资金紧张,暂且不发工资,依此黑掉民工的工钱。这些拿不到钱的民工别说回家过个好年,他们大多数连回家的路费都凑不齐。对于民工的待遇,那些黑心的老板良心何在。
对于拖欠民工工资,建筑业、餐饮业、服装业、电子业、商贸企业等为重点单位,特别是建筑业慎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去年年底,北京市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332亿元,拖欠民工劳务费22亿元左右。由于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愈演愈烈,致使市场秩序严重被扰乱,民工为讨薪而采取极端行为。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严重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2、民工超时超量工作。据报道,深圳打工仔金文超在"46小时内上班35个小时后",猝然死去。报道还指出,"打工仔因过度劳累猝死的事在外资企业中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400小时,读来叫人心惊。
民工的生命和老板的生命是一样珍贵的,不能说老板因有钱就可以任意践踏民工的身体健康。我国的《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如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这些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规定,在一些"利润惟上"老板们面前,却成了废纸一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三)、从事技术含量低的作业
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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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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