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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关贸总协定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于1995年1月1日建立的国际组织。它具有3个功能:国际性法人实体,国际贸易条约群体和多边贸易谈判场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加入WTO即意味着参加者可以享有WTO规定的各项权利,也意味着参加者必须履行WTO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和严格遵守各自的“入世”承诺。因此,为了充分利用WTO提供的各项有利条件和权利,并严肃对待“入世”承诺的各项义务,以赢得各成员的全面信任,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必然也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入世”对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税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税法功能和作用的影响
1.税法的国家政策贯彻和执行功能将进一步强化
由于“入世”所带来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我国必然会对自己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逐步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整体竞争力,并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建立起WTO允许的基本保障机制,维护民族利益。具体来讲,就是要在科学分析我国各产业竞争力和成熟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进而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和法律对策。由于税法本身固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国家会更加注意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从而使税法的国家政策执行功能得以进一步强化。比如,我国通过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避免加入WTO后,国外同类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过度冲击;通过对关税法的修改完善,分别对不同产业的产品和同一产业的不同级别的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对我国幼稚产业和潜在优势产业提供法律保护。又如,通过对税法减、免税条款的修改,把目前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外资和“入世”后大量拥入的外资引导到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高新科技产业领域和中西部地区,从而大大增强我国产品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和国内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性。另外,还可通过制定新的税法,依法开征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教育税等,为适应“入世”后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2.税法的国家主权维护功能将更为突出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法是维护我国主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入世”后,随着大量跨国贸易的产生和电子商务的全面推行,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税收收益分享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益的分享程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还直接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因此,“人世”后,我国税法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上的职能将更加突出。
(二)对税法体系的影响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效力层次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加人WTO后,我国的税法体系将受到重大的影响。
1.税法体系结构将得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入世”将直接导致一些税种税法的颁布。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以及与国际税法接轨,加入WTO后,我国必然会颁布一系列新税种的税法,依法开征一些新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将是直接因“入世”而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税法。根据WTO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税率将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也会逐渐削减甚至取消。这样,我国现行国际贸易中的产业保护手段将因其与WTO的基本要求相背离而无法对国内有关产业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根据WTO的有关规定,重新寻找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建立一道合理的“安全网”。就税收手段而言,WTO所提供的方式是允许我国对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依法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第6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对于输入其境内的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生产或输出时直接或间接得到奖金或补贴的产品,可以在所得奖金或补贴额的限度内征收反补贴税。因此,根据WTO的要求和以上规定以及其他成员国的经验,特别是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反倾销和反补贴将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民族产业保护的基本手段。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效力源泉则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依法课征。尽管我国在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该条例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方面仅作了较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我国加入WTO后将承担的使命极不相称。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性质、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以及征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的规定。1
社会保障税法将是另一部直接因“入世”而颁布的重要税法。由于加入WTO后所必然形成的外资企业大量产生,外企职工大量增加的基本经济优势以及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作用和社会保障税的突出功能,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法,依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
除以上税法外,为了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并借鉴别国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加入WTO后,我国还应陆续出台一些新税种税法,如环境保护税法、教育税法、证券交易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等。
(2)加入WTO将直接推进我国税收程序法的完善。为了适应“人世”后税收征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税法的各项功能,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需要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加人WTO后,随着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特别是国民待遇原则全面施行,我国的涉外生产经营和跨国贸易将大量增加,现有的不够完善的税收程序法肯定难以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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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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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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