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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 作者·张潇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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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商事仲裁协议、商事仲裁程序以及商事仲裁裁决等事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与支持和协助的行为。从这一定义来看,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既包括法院对仲裁的积极肯定,亦包括法院对仲裁的消极否定,是两者的统一体。因此,对本文所论及的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作广义的理解。1 


      一.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基础 


      (一)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之所以对有关争议享有管辖权是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例如,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笫1款亦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他们授权仲裁庭解决其争议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程序的进行亦必须合法,以体现公平和正义;由于仲裁庭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在其裁决未能得到自愿、切实履行的情况下,还需请求有关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所有这一切,均应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由此可见,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督,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仲裁员武断裁判,纠正仲裁程序中的错误,实现社会公正;另一方面,法院行使国家强制力,在传唤证人、保全财产和证据、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给予仲裁以支持,可以有效地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仲裁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总之,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解决纠纷一裁终局的快捷性等特点,决定了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这已为通行的国际实践所证明。只不过是各国法律根据本国国情,对仲裁监督的力度与范围规定得有所不同而已。3 


       


      (二)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根据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根据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相关的国际法。《仲裁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仲裁法。该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确立了民商事纠纷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原则,它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和维护仲裁自治、效益和公正价值观念的实现。仲裁法颁布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仲裁法,依法审理和执行涉及仲裁的各种案件。4 从实际情况来看,自仲裁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及时审理涉及仲裁的各种案件,依法认真执行仲裁裁决,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同时对仲裁依法监督,确保仲裁公正,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权威,科学地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与功能。5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功能,发布了三十余件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仲裁法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些司法解释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鼓励和支持仲裁发展的态度。6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仲裁管辖权、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问题上也作出了若干规定,是我国法院监督商事仲裁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我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我国法院对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有义务也有权利进行司法监督,以决定是否给予承认与执行。 


      (三)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原则 


      从国内外的有关实践来看,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主要应当依循以下两项原则: 


      1.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支持鼓励仲裁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实施仲裁的根本特征,它体现在仲裁的各个环节。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适用等等均需要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一旦合意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法院就应当给予支持,并监督、保证这一意愿能够顺利实现。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协议一旦有效订立,当事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范围内所发生的争议只能以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审理。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将其争议提请法院解决的,法院应当拒绝受理,或者根据另—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定终止司法程序。例如,《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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