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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电视法制节目?----姜明安教授在央视国际网络“电视批判”专栏答网友问
    【 作者·姜明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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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视法制节目的存在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与策划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如过多地展示犯罪过程会不会对观众造成误导,尤其是青少年观众等。两位嘉宾认为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姜:电视法制节目适当报道社会犯罪现象是必要的,关键在于你怎么报道。如果你过多地渲染犯罪情节、犯罪过程,甚至犯罪技术,就很可能会误导观众,特别是青少年;但如果你注重揭示犯罪的危害和犯罪的原因(如印度电影《流浪者》),则会引导人们思考,引导人们研究和探讨改造社会、应对犯罪和消除犯罪的途径和措施。 


      我看电视比较少,电视法制节目看得更少,对其存在的问题不好说。但我经常看报纸,我认为报纸上的法制栏目大多办得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其问题主要是三多三少:一是宣传刑法、民法和经济法较多,宣传宪法、行政法相对较少;二是案情事实介绍较多,对案件涉及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分析较少;三是对法律事件,特别是热点问题,人云亦云的较多,以独特视角、对事实深入挖掘、有独特观点的较少。 


      2、 你们认为国内哪些法治节目做的较好,好在哪里? 


      姜:我偶尔看过两三次“今日说法”。这两三次接触留给我的初步印象是:这个节目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有很多“好”:内容的“好”至少有三:一是“近”,节目所说的“法”都贴近老百姓,所选案例都是老百姓身边发生的事;二是“真”,真人真事,并且由真人来讲;三是“准”,由专家评案,专家阐述案中的法理,专家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通常不会在法理上,在法律常识上出错。形式上的“好”至少有二:一是“活”,以案说法,生动活泼,耐看;二是“简”,以简单的案情展示深刻的法理,深入浅出,易懂。 


      3、两位嘉宾对央视即将开播“社会与法”频道有何评价? 


      姜:确定“社会与法”这个主题很好,不是简化地以法说法,以法论法。法的根在社会,法的归宿也在社会。离开了社会,法既无存在的基础,也无存在的意义。当然,社会也离不开法,社会离开了法,社会将会由人的世界退化到动物世界。我相信,“社会与法”频道将通过活生生的社会事实,引导我们思考和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如如何对公权力控制、制约,防止公权力腐败、滥用的问题、如何通过市场调节和财富分配解决社会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如何处理治理犯罪的治“标”和治“本“的关系问题,等等。 


      4、 两位嘉宾认为什么样的节目类型更适合“社会与法”频道?为什么? 


      姜:“社会与法”频道节目的内容和形式都应该是多样性的,切忌单一和死板。如果说“更适合”的节目,就内容而言,应该有更多的关于公民权利保护、救济和公权力监督、制约的节目;就形式而言,应该有更多的“以案说法”、“案件背景采访”、“专家论法”、“当事人说法”、“实案直播或录播”以及“新法阐释”等类型节目。因为,第一,“社会与法”频道的受众主要是普通公民,公民最关心的是自身权益的保护;第二,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在这样的时期,公众特别关心如何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保障市场竞争自由;第三,电视节目必须活泼、好看,能使人们在消遣、娱乐中接受教育,启发人们的思维。 


      5、两位嘉宾认为央视即将开播的“社会与法”频道应当增设哪些栏目?还存在哪些创新空间? 


      姜:栏目创新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该是节目内容和形式的创新,特别是内容的创新,要善于发掘社会生活的新问题,探讨法的相对滞后性和社会对法的不断增长的新的需求的矛盾。例如现行法与目前民间组织(所谓“第三部门”)迅速发展对法的调整的需求的矛盾、现行法与高校学生和学校关系处理对法的调整的需求的矛盾、现行法与各种不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法的调整的需求的矛盾,等等。我认为,“社会与法”频道在通过各种节目研究和探讨所有这些新问题、新矛盾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创新空间。 


      6、两位嘉宾认为法制类电视节目未来发展前景如何? 


      姜:可以肯定,法制类电视节目未来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我作这种预言的根据是:第一,未来我国市场经济将越来越发展,人们只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他(她)就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电视途径)学习法,了解法;第二,未来我国民主政治将越来越发展,人们由于其本身利益的需要,将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而人们只要参与政治,他(她)就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电视途径)学习法,了解法;第三,未来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将越来越强,而人们只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她)就必然会自觉地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电视途径)学习法,了解法。 


      7、中宣部李东生副部长曾说过:“电视法制节目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两位嘉宾认为用李部长的这几个准则定位法制栏目是否合适? 


      姜:作为领导和管理舆论宣传机构的中央宣传部的负责人,李副部长的这四条(简称“李四条”吧) 不仅是对电视法制宣传节目的要求,而且应该也是对整个法制宣传的要求。就这四条的整个内容和它们的相互逻辑关系来说,我认为是完全符合电视法制宣传的规律的,对于电视法制节目是合适的指导准则。当然,对“李四条”的理解也要适当,不能过:“重在普”,不等于不要深度;“根在法”,不等于对事物的分析要止于法而不追寻法后面的“理”,不等于不要探讨法律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渊源;“淡于奇”,不等于不要创新,安于平淡;“贵在引”,不等于不要娱乐性、趣味性,板起脸孔对观众说教。 


      8、电视法制节目是公众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利的最好方式吗?现在很多民众希望通过法制电视节目的曝光来解决自己所遇到的法制案件,电视法制节目的功能究竟有多大?它能够满足公众的哪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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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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