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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乱集资”或者“非法集资”是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金融生活中耳熟能详的一个词汇,它指涉着各种形式的未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而筹集公众资金的活动。金融是经济生活的核心,资金是企业的血脉。自邓小平南巡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兴起的全民经商热潮,必然同时掀起全民对资金的渴求。然而,国有正规金融渠道难以满足市场、特别是中小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为民营经济输血的同时,也在局部地区引发了各种震荡,从而引起监管者的高度警觉。从93年的沈太福案件,94年的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到90年代末对各种传销、老鼠会等非法金融的打击,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充斥着以国家为主导的金融力量与以暗潮涌动的民间融资之间的冲突与博弈。
这种冲突过往基本上都是以金融监管者的诉求得到满足而告终,直到2003年底的孙大午案对这一逻辑提出挑战。对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审理,俨然成为了一场对僵化、保守的金融体制的控诉,对粗糙、苛峻的刑法手段的批判。不仅如此,围绕这一案件的整个发生过程,众多学者(包括经济学家、法学家)和记者对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草根金融的存在合理性、中国农村民生问题的严重性,甚至人权、自由等宪政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反思,振耳发聩之言每每见诸报端。(茅于轼:《孙大午案揭示企业家命运的政治含义》,参见新华网2003年12月23日;张曙光:《由孙大午案件看中国民企的〈非法生存〉》,参见2003年8月3日http://businesssohucom/22/74/article211767422shtml。)
一时间,孙大午案件成为在当下强大的国家金融垄断力量面前为“民生”与“民权”鼓与呼的象征。
孙大午事件的这一结局,恐怕是监管者始料未及的,因此在整个事件的后续阶段,再也没有来自金融监管者的讯息。不仅如此,在学界与媒体的激情互动过程中,几乎也没有听到金融法学者的声音。这颇令人深思。在一个似乎是典型的金融监管者依法取缔非法集资的场景中,为什么最后却是金融监管本身陷入无法言说的困境?除却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特立独行的孙大午进行打压这一非理性因素,现行金融监管方式是否已经沉疴累累,从而成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法承受的金融压迫?须知,这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也不过是近十年间的事情,更何况强化金融监管依然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共同意趣。因此,在学界与媒体对孙大午事件的激情演绎之后,恐怕更需要的是冷静地思考孙大午案对金融监管所提出的问题,那就是,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调控究竟应遵循什么样的制度逻辑?
二、研究素材
(一)孙大午案始末(有关孙大午案件的详细报道,参见《亿万富翁孙大午涉罪调查》,载《新闻周刊》 2003年7月25日;《亿万富豪孙大午被捕事件》、《“草根银行家”孙大午被判刑3年》,分别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7月21日、2003年11月3日。关于孙大午先生个人色彩的描画,参见《亿万富翁的梦与痛》,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6日。)
案件主角孙大午先生是一位富有传奇色彩的民营企业家,他身家过亿,但却过着简朴的生活,兴办教育,以道德治厂,以儒商自诩;喜欢发表思想评议时政并且办有网站,在北京一些高校就三农问题发表的讲演因直指地方政府为农民头上八座大山而名噪一时。孙大午与家人历时十八年,在河北徐水县郎五庄的一块荒地上创办起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1995年该公司被国家工商局评为全国最大500家私营企业(第344位);1996年,被河北省政府评为“河北省骨干乡镇企业”,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
发展需要资金。在从银行贷款屡屡碰壁后,孙大午转而向员工亲朋和附近村庄的村民募集资金。从1996年开始,大午集团先以‘职工入股’的方式融资,后来逐渐从职工扩大到了邻村的村民。先后有4000多人把钱借给了大午集团,累计18亿元,但孙大午有借有还,使公司的借款余额大致稳定在3000多万。孙大午的集资行为引起当地金融监管机关——徐水县人民银行的注意,多次责令停止吸储,未果。2003年5月,徐水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拘捕了孙大午,查封大午公司;随后,当地政府工作组进驻大午公司,清理、清退公众集资。2003年9月,徐水县检察院起诉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距《财经》杂志报道,徐水县检察院起诉孙大午的罪名和犯罪金额都有一些反复。最初起诉的罪名有两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持有弹药,其中吸收公众存款确定为15亿元,存户3000多户。孙大午律师提出异议,称孙大午从家人和亲戚处的借款不属于公众存款,且自己防身用的枪支也不属于非法持有弹药。该异议被接受,检方撤回了起诉书。在数日后重新起诉的文本中,检方取消了非法持有弹药的指控,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也大幅度减少为1400多万元,涉及存户也锐减为500多户。李勇:《孙大午脱离牢狱》,见《财经》2003年11月5日号。)
2004年10月30日,徐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因大午集团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判决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
孙大午被羁押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海内外媒体大量报道,学界则开展了拯救“中国最优秀的民营企业家”的运动。2003年7月,中国最著名的经济研究机构之一——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了孙大午案件座谈会,经济学界、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对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孙大午的辩护律师则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指称国务院颁布的金融监管法规逾越法律权限,申请立法机关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解释。营救运动最终引起了中央最高决策者的关注。案件的结局颇有些戏剧性:河北省有关部门来京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及孙大午辩护律师“讨论”孙大午案件的出路,因此,判决结果提前两天就由孙大午的律师向外界“透露”出来了。当庭宣判时气氛有些“温情”,“很多旁听人员都感动得热泪盈眶”。事后的评论大概以网易财经专栏最具代表性:“在这场艰苦的社会力量博弈中,媒体、经济学界、法学界所代表的社会舆论首局得胜。”(网易财经频道,2004年1月5日访问。)
(二)非法集资——一个更大范围的考察
许多评论都把孙大午案视为“因言获罪”,称其对农民问题的大胆直言得罪了当地官员,从而遭到无情打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不过是被借来杀人的刀。然而,几乎没有人意识到,正是孙大午先生对农村时弊的抨击所赢得的声望,最终改变了案件的结果,使之成功地逃脱牢狱之灾,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当事人的下场有天壤之别。真所谓“败也萧何,成也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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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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