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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兵工作条例
    【 行政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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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0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1年1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地方法规60篇104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民兵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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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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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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