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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
    【 作者·朱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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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有规则 


      社会变迁使得我们的预期不确定,没有预期,我们的生活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许多人谈恋爱,谈得好的,到最后,都想结婚;因为如果不结婚,没有那一纸证书,“产权”就得不到社会保证,未来的生活不确定。 


      预期单凭人的智力还不行,因为人的智力不足。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公路上开车,大家为什么都要靠右行驶,而不是像在农村山路上走路,我们对面出现一个人,无论靠左还是靠右,我们稍微侧一下身就可以了。在公路上开车就不能这样,否则我们开车时就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始终关注行人会靠左还是靠右走。最新的交通法规76条规定司机出了事故负全责,司机始终看着行人靠左、靠右行驶,那样开车也太累了。 


      人的智力是不足以应付这种复杂的生活,包括最聪明的人。像在911发生之前,美国整个机构运作,都不知道911会发生;这次布什和克里竞选,人们没法预料谁会获胜,因而人的智力是不足的。 


      还有另一方面,规则的生活为什么非常需要?也因为人存在着机会主义的特点。我们讲人虽然有一个基本的行为格局,但人很多时候会有机会主义的。比方我前面讲的谈恋爱,他一直爱你,但经过一段时间,他可能会爱上另一个人。而规则可以防止机会主义。社会将形成规则。 


      二、熟人社会中的规则 


      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比较小的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像村庄,会形成一些规则,如果不守规矩,会受到别人的贬斥,背后说悄悄话。像一个男同学在班上同时追好几个女同学,马上所有的女同学都传遍了:这个男同学很花心;男同学也会嫉妒他,在其他一些事情上报复他。在这个社会中,比方说我说话不讲信用,干了很多事情,别人会疏远我,用现代学术上的话叫做“放逐”,不让我加入这个群体,今后不和你合作,你今后有事也不帮你。这种惩罚让我不敢做坏事,因为某甲会跟他的同事说,会跟我的同事议论我,让他们都疏远我。第二种方式,你侵犯我太多,我自己教训你一顿。比方晚上,你们宿舍都休息了,隔壁宿舍高歌一曲,你会跟他吵一架,这是一种制裁。这种规则,不仅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比方说隔壁宿舍在吵,第一次不会吵架,你会和他说:“某甲,我们休息了,你不能再吵了。”他们还是吵,你第二次会说:“人家都休息了,吵什么吵!”,第三次你会直接冲进去,和他抱在一起(笑声)。可以看到规则是首先告知,然后警告,第三次采取暴力的方式。都有一个程序,不会上来就发生冲突。 


      在社会生活中更普遍的是报复,这种报复有时比较残酷,报复他人,比较专断,权力放在我手中。比方说某甲侵犯了我,我来惩罚某甲,某甲借了我200块钱不还,我就把某甲的手剁下来,非常残酷的。我为了防备某甲报复我,我把他的手砍了,甚至把他打死。 


      但由于对后果没法预期,因此传统社会种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显示出一些不足。那么怎样解决这种不足?把报复慢慢形成制度。其实,传统社会存在严格的制度,也就是无论你喜欢不喜欢都得复仇,复仇是一种义务,整个社会提倡复仇。在没有国家和现代司法、法律的情况下提倡复仇,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种责任,别人打你,你不敢反击,人家就说你没种,你要是有种,就去把他给揍了。因此,虽然我个子比较小,身体也比较弱,打不过某甲,便自己去喝点酒,去找某甲(笑声),去了社会就会鼓励、赞扬。我们古代社会,先秦时期,赞扬歌颂一些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当时复仇是无条件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只讲生物性,不讲道德上的对错。后来慢慢的,公权力出现后,复仇就变成有条件了,忠臣可以对奸臣报复,普通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贪官污吏复仇,但杀的是贪官污吏,其家人是不可以复仇的。 


      复仇会非常残酷。因为我个小,身体弱,遇到一个很厉害的侵犯者,我要复仇怎么办?我打不过他,就要用计谋,因此理智介入了,复仇会变得很残酷。或者是针对其亲属的复仇。由此可能产生世世代代的血族复仇,这在人类历史中有很多。 


      大家不要以为今天没有复仇了,今天仍然有复仇,布什为什么要打阿富汗,起因就是本·拉登炸了世贸大厦。今天为什么法院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仍然受伤害的人都有复仇的本能,只是如今主要是,而且也不能不借助司法来排泄这一(复仇)本能。 


      复仇很残酷,也还会有其他很多麻烦,于是逐渐会产生一些限制复仇的办法,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强调对等的同态复仇。现代社会科学发现这是最重要的防止纠纷、防止不公的方法。一定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条原则具体讲对方伤害你多深,你就要伤害他多深。 


      大家可能会说“同态复仇”很野蛮,但是它其实并不是“同态”,而只是“罪刑法定”、“一罪不二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形象说法。而这一原则(同态复仇)存在于古今各种文明中,经典的原则如从《圣经》、《古兰经》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到中国孔子所说的“以直报怨”,即适度的惩罚,但不能“以怨报怨”,因为“以怨报怨”容易使惩罚超过原来受伤害的程度。举个例子,某个人打了我一个耳光,根据“以怨报怨”的说法,我因为心中积怨而去报复,必然不止打他一耳光,严重时可能会把他杀了。因此应当提倡“以直报怨”。 


      在古代传统的社会,大家生活在紧密地集体中,如果允许采取“以直报怨”的原则来进行报复,这种社会的犯罪率会比较低,盗窃、打杀、婚外恋等情况也不会很多,因为害怕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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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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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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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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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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