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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论坛之七—民法典的人文精神
    【 作者·徐国栋 李永军 尹田 赵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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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晚上好。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七场:民法典的人文精神现在开始。首先,有请到场的三位嘉宾入席,有请厦门大学教授、著名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下面首先有请徐国栋教授发表演讲。 


      徐国栋教授: 


      首先感谢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我的邀请。这个邀请使我的角色有了转换,由贵论坛的关注者和评论者变为参与者。我想就我从2001年提出的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到今天的发展作一个总结,所以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新人文主义民法观—从2001到2004》。 


      第一个问题是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创立以来的理论成就。2001年我写了“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在此文的结尾,我曾写到:历史告诉我们,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吵得越凶,民法典越精;吵声越高,思路越多,民法典越好。在此文发表以后的3年来,终于就中国未来民法典到底是采用人文主义还是物文主义吵起来了,而且吵的结果是没有一个人宣称自己是物文主义者。而且吵出了谁是人文主义民法观的首次提出者的问题,在悼念谢怀栻老师的活动中,至少有两个知名民法学者披露是谢老师在法学所院内的一次散步中提出了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只可惜没有形诸文字。西塞罗在其《切题术》第92节中讲了3种辩护的方法,可以套用于贬低论敌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方法一,论敌认为重要的东西不曾存在;方法二,尽管存在但是别人干的;方法三,尽管存在但其意义并非论敌理解的那样。我的感觉是,我的辩论对手们先前是用第一种方法对付我;但由于人文主义民法观的茁壮成长,后来他们不得不改用第二种方法对付我。由此,不论作者是谁,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终于被承认为存在了,呵呵!作为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民法观之争的起因和吵的物质成果,梁慧星老师在他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他已经改变其在民法典草案大纲中关于法律关系部分先规定物后规定人的顺序,回归了先规定人后规定物的传统顺序。这是对我的批评的接受,可惜我至今没有听到一声“谢谢”。此外,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已经初步分出人身关系法研究者和财产关系法研究者两个小组,人们开始把自己定位为前一领域或后一领域的专家,在我与同行的日常交往中,我发现自己已经被定位为前一个领域的专家;有的学生在考试文章中被我称为中国的人身关系法研究的执牛耳者,他说得当然不对,因为我对亲属法即传统的身份法缺乏研究,当不起这个名号,但可见证人们对我的学术活动领域的认知。还有,人们组织学术活动也开始分两个领域进行了,例如《福建师范大学学报》最近就要组织一组人身关系法方面的文章。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由于相对专业的研究队伍的形成以及关注的加强,一些过去模糊的问题现在搞清楚了,例如,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分,人格与身份的关系、人格的公法性、著作权中的所谓身份权到底是否名副其实,等等。无论如何,这些都是令人欣慰的结果,因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商品经济的民法观销声匿迹了,名声不好了,过去主张它的人现在怕丑不敢主张了,即使主张也要采用另外的旗号了,大家重新聚集在人文主义民法观的旗号下商量怎样理解或体现人文主义。今天晚上,我就是与尹田和李永军两位教授在共同的人文主义旗帜下吵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典问题。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我在“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认真地把人文主义的民法观通俗化”、“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和“寻找丢失的人格”这4篇阐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基本论文的观点介绍一下。我相信,正面阐述了观点,明了了产生背景和创制目的,更有助于解决我和尹田的分歧。 


      第二个问题讲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的创制目的。 


      1.这种民法观是为破商品经济的民法观产生的。其最经典形式是“三件套”式的民法构成分析:民法由主体(商品的所有人)、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债(商品的流转)三大制度组成,三者围绕着“商品”的圆心做轨道运动。其他的民法内容,如亲属法、继承法,应当被排除出民法。按照这种观点,人只作为商品的代理人存在,它不能解释亲属法的回归、继承法的性质、不作为之债等问题,因此应该淘汰。由于这个背景,凡是挑战我的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人,必须表明自己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态度:是坚持还是抛弃? 


      2.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是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得来的。在立法上,我国已接受了婚姻法应该回归民法的观念,这促使我们更新过去排除了婚姻法得出的民法观念。另外,立法者广泛运用消费者的身份;司法者也广泛运用了失权人的消极身份作为法律处置手段。对这些实践的正确理解和及时吸收就足以铸造新理论。 


      3.这种民法观是为了完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而提出来的。根据它,我把全部民法的材料分解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部分,确认它们遵循不同的逻辑,前者采取协作和互助主义,后者采取经济人假说。而且,关于这两部分的关系,我确认人身关系法是财产关系法的基础,因为两个理由:其一,人身关系法中的人格确认的是原权,它是人格权、积极身份权、财产权的基础,后者都是派生权,当然应被后置于原权;其二,由于人身关系法的基本逻辑不同于财产关系法,应将两部分内容集中规定,形成两大规范群,由此,人身关系法的其他内容“沾”人格的“光”也被前置于财产关系法。根据这种思路,我设计了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两编制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结构,成功地把全部民法内容安置在这个框架中,对它们做了不同于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内容的编排。这是中国的第一部人文主义的、包含拉丁因素的民法典草案。因此,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是一种有准立法实践的理论。对它提出挑战的理论如果没有从整个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出发的立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整体性的立法实践,是很难在同样的维度上对话的。也许其可适性的范围要小得多。 


      第三个问题讲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主要观点。 


      1.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主张人与物的二元世界,认为这两个世界要素的对立是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基础,反对“世界是我的表象”的唯意志论和人是物的特殊形式的唯物质论。由于人是世界的中心为客观的、一时无法摆脱的现实,主张人对于物的优越地位;张扬两者间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我们否认了世界的这种二元性,我们就会看到“江山一笼统,井上黑窟窿,黄狗身上白,白狗身上肿”的壮观场面,呵呵!! 


      2.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人是谦卑的世界中心,因为其认识能力有限;而且可以利用的资源有限,因此,人必须歉抑地保持与自然和其他生灵的和谐关系,以达到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为此要采用绿色原则。这是它与老人文主义的区别; 


      3.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基于世界的二元性把民法看成二元的: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或曰主体法和客体法,基于重人轻物的同样理念,把前一种法看得优先于后一种法。把前一种法理解为市民社会组织法,身份为组织这样的社会的工具,公民的身份被用于社会的宏观组织;家庭的身份被用于社会的微观组织;后一种法理解为资源分配法。对两种法的严格区分是进行严格的科学研究的基础; 


      4.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两种民法传统,一种是以德国法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物文主义民法传统;另一种是以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传统。前者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导致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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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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