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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 作者·孙建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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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兼评“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 


      孙建钢 


       


      『内容摘要』在对外贸易和运输领域,贸易运输双方往往采取代理的方式进行货物买卖和货物运输。这是国际贸易运输自身特点,和国家贸易、运输法规限制的共同使然。就代理而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广泛积极地进行代理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商事领域,商事代理由民事代理制度发展而来,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对外贸易运输中,代理行为不仅牵涉到商事代理关系,也同时涉及国际贸易法和商业惯例一些规则。本文将结合“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一案,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并对国际贸易运输法律适用谈一点浅见。 


      『关键词』 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  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案情』 “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第一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丝绸)以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合同中的10箱丝绸为标的向原告投保。2000年8月24日,为将浙江丝绸的10箱丝绸从上海空运至意大利的COMO,第一被告向浙江丝绸出具两份分运单(由于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子公司,故这两份分运单利用了第二被告的格式运单,其中载明主运单号码为085-74179825),并提供给浙江丝绸由瑞士空运有限公司(SWISSCARGO)签发的号码为085-74179825的主运单一份,载明第一被告是瑞士空运的代理人。其后,原告向浙江丝绸出具了货物运输保险单。运输途中,货物灭失。9月15日,原告收到该批货物收货人意大利JET LINE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浙江丝绸对原告进行索赔并收取赔款。10月12日,SWISSCARGO向第一被告出具函件确认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10月17日,JET LINE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说明其已收到赔款,并表示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因向两被告要求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只是SWISSCARGO的代理人,运输合同理应直接约束原告和瑞士空运,换言之,诉讼的“主体不当”,故判决:1、驳回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纵观本案的脉络,要正确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解决:1、主体地位的认定。2、在民用航领域,对代理关系的理解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3、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分析』  


      一、主体地位的认定,即单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作用 


      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由于其主体广泛、内容复杂的特性,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借助各种单证。在航空运输中主要表现为国际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装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之予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的主要功能有:1、货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实务中,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节省运作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往往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空代人”为了使利益达到最大化,在航空货运代理实际操作中,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将几个托运人的货物集合拼箱,以自己为托运人,以“空运人”的名义出具一份航空货运单。同时,签发航空货运单的“空代人”向托运人分别出具航空货运分单(以下简称“分运单”)。航空货运单中注明了“分运单”的编号,在“分运单”中注明了航空货运单的编号,该“分运单”应当视为是航空货运单的补充。“空代人”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对“空运人”是间接代理,作为“空运人”的代理人对托运人是直接代理。“空代人”处于双方代理的地位。该“空代人”及所代理的“空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也是有效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具体到本案。第一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在向托运人(即原告的投保人)浙江丝绸签发运输单据时,同时转移了由其签发的分运单和由瑞士空运公司签发的主运单,且主运单上载名第一被告是瑞士空运的代理人。那么根据如上所述,可以确定第一被告同瑞士空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即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浙江丝绸和瑞士空运。 


       


      二、对传统民事代理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析理解 


      (一)传统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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