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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4月11日 『生效时间』2005年5月1日 京政发[20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制订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应机制,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以出让和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屋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农用地,控制国有建设用地总量; (二)有计划统一供应; (三)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供应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保、文物、交通、市政、园林、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需求和安排供地计划指标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第五条 本市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并逐步建立不同产业项目的用地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和土地市场需求信息,公开政府调控市场的主要措施,引导市场规范运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均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包括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和现有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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