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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吉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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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年3月10日
    『生效时间』2005年3月10日
                     
                     吉政办发〔2005〕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推广榆树市光明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验的决定》(吉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改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停止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二)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城乡劳动力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要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

      二、切实强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有组织的跨省劳务输出

    (一)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地要按照《决定》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城市建立服务组织,沟通就业信息,协助打工农民找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打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的要求,结合在全省实施的劳务输出“双百”工程,大力加强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主要输入省份、地区和城市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已经建立劳务输出驻外联络机构的,要在原有职能基础上增加有关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服务和维权的职能,并加强扶持和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建立的,要结合劳务输出工作开展情况,尽快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

    (二)劳务输出服务机构是在劳务输入地建立的信息收集和维权服务机构,要根据省际、市际劳务合作协议和劳务输入地的有关规定,协调并配合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地区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用工信息收集、联系用人单位、劳务推介、劳务纠纷处理、政策咨询、子女入学、维权服务等工作。同时,要及时为省内提供用工单位需求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为省内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创造条件。

      三、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要坚持“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的原则,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逐步形成“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机制。

      (二)继续实施好《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各级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组织各类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对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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